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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21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条  量罚情节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

条  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本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逃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经执法人员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影响面较广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多次被举报属实的; 

(八)专项整治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条  处罚具体内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裁量: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一般处罚情节的,直接在《裁量基准》中相应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范围内确定处罚内容;

(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有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处罚的幅度以下或者减少法定处罚的种类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有法定最低处罚的,《裁量基准》最低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确定处罚内容。减轻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裁量基准》中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内容;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下限仍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法定处罚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罚款数额,并在该“处罚基准”内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罚款数额。无下一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低于中间数确定罚款数额

(五)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裁量基准》中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处罚;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上限仍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法定处罚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罚款数额,并在该“处罚基准”内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罚款数额。无上一个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超过中间数确定罚款数额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应当在从轻或者减轻的范围内,适当偏上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不得执行“一律按下限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等显失公平的规定。

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同时收集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量罚情节需要的证据;

(二)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同时提出拟认定的违法程度、量罚情节和处罚具体内容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三)依法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同时讨论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应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在《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注明。

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可以对《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废止、修订的;

  (二)上级工作部署调整的;

  (三)行政执法实践需要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立改废的,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在新《裁量基准》尚未公布期间,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合理确定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六  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裁量基准》作进一步细化、量化。

设区的市、自治州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市、州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市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裁量基准,要及时修改。

第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渠道,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本规则及《裁量基准》;

(二)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对不同案件实行“一刀切”;

(三)是否遵守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四)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

(五)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

(六)其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情况。

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结果纳入有关的评比考核中予以奖惩。

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
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1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严重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 吊销车辆营运证
1.2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严重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1.3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轻微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不足30%的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3-7日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在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30%以上,不足50%的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7-14日
较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14-30日
严重 经停业整顿后仍存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或拒绝停业整顿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1台次 处2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2台次以上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5台次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10台次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20台次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5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一年内被第四次以上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1.6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4万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8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8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以上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罚款
1.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8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8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以上处罚的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罚款
1.8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驾驶核定载重不足2吨的货车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驾驶核定载重2吨以上的货车 处3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驾驶核定载客不足10人的客车;2.驾驶核定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驾驶核定载客10人以上的客车;2.驾驶核定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1.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10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检查或在行政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11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轻微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下仍拒不改正的 处0.5-1万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4日以上,6日以下仍拒不改正的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责任人员5年内限制从业
1.12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轻微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下仍拒不改正的 处3000-5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4日以上,6日以下仍拒不改正的 处5000-8000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处8000-1万元罚款
严重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责任人员5年内限制从业
1.13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或首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且未及时改正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或再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6个月以下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超过6个月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
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超过12个月或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件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4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客运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般 违反规定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严重 违反规定1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15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轻微 不按照批准站点(含始发站)停靠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客运班车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客运班车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或客运班车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6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变更为同等以上类型客运车辆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变更为低类型车辆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变更后的车辆技术等级低于原车辆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变更为无相应技术等级合格证明的车辆,或变更后造成运输生产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7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承接的车辆有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或移交他人后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8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轻微 擅自终止部分班次经营的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终止一个客运班线经营的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终止二个以上客运班线经营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终止客运班线经营且导致旅客滞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9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
货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般 强行招揽货物、旅客2次以下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强行招揽货物、旅客3次以上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或强行招揽货物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1.2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微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但未发生货物脱落、扬撒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般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发生货物脱落、扬撒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因货物脱落、扬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2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维护和检测超期不足三个月的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维护和检测超期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且造成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22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罚款5000-10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罚款10000-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以上处罚的或以逃避超限检测为目的进行改装的 罚款15000-20000元的罚款
1.23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允许1辆无证车进站经营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1.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3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2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8000-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2.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000-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允许5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5-3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3万元的罚款
1.2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允许1辆超载车出站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1.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3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超载车出站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2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8000-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超载车出站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2.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000-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允许5辆以上超载车出站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5-3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3万元的罚款
1.2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般 允许1辆车发车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1.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3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车发车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2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8000-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车发车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2.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000-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允许5辆以上车发车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5-3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3万元的罚款
1.2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车辆在3台次以下的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1.5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3000-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拒绝车辆在4台次以上的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5-2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车辆在6台次以上的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3万元的罚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处2-3万元的罚款
1.27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1.28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不公布,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1.2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使用2个以下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一般 使用3个以上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5个以上假冒伪劣配件;2.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2台以下;3.擅自改装机动车2台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假冒伪劣配件10个以上;2.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3台以上;3.擅自改装机动车3台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
1.3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摩托车修理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8000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一般 二级维护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8000-1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较重 总成修理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的罚款
严重 整车修理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 责令停业整顿
1.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32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天以上 处5000-6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7天以上 处6000-8000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天以上 处8000-12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5天以上 处12000-15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000-20000元罚款
1.3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般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1.3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35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处罚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1.36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轻微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1000-1300元的罚款
一般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3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客运直达班车无正当理由擅自“中途停靠”;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37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轻微 未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又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或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年以上存在一般或较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3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9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9-10万元的罚款
1.39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般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3000-5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5000-10000元罚款
1.4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运经营的;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8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1.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2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轻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说明不全面;
2.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全部告知承运人的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未说明的;
2.未对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的;
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做虚假说明的;
2.在外包装上设置的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的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3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处1000-3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处3000-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2-3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2-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处6000-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5-2万元的罚款
1.45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轻微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运输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2-1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4-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6-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运输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2.造成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8-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6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轻微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运输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2-1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4-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6-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运输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2.造成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8-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3-5万元罚款
较重 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7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7-9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1.6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9-10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2万元罚款
1.4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但能及时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但能及时改正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300-600元罚款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600-1000元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2-3万元罚款
1.4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一般 一年内初次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50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一个年度内被处罚一次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一个年度内被处罚两次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或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51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十一个月 处2000-2500元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九个月 处2500-3000元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处3000-3500元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三个月 处3500-4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一个月;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52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一般 无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检查记录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53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但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处1000-15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处1500-2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1.54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一般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未存储危险货物的 处1000-1500元罚款
较重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存储危险货物且发生轻微泄漏的 处1500-2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1.55 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三个月以下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能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能及时改正的 处3-5万元罚款
较重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5-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6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虽不能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但能及时改正的 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
1.57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立健全充装和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严格执行的 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未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处1.5-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建立健全或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3万元罚款
1.58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 处1.5-2万元的罚款
1.5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1.60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一般 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100%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监控平台,但未通过交通运输部的标准化符合性审查:
2.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80%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监控平台;
2.监控平台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3.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50%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1.61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一般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50%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30%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6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轻微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达到100辆车1人的标准,但少于2人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达到100辆车1人的标准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63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处200-500元罚款
较重 改正后再将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处500-800元罚款
1.64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未超过10条 处500-1000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10条以上100条以下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超过100条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1.65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一般 驾驶核定载客不足10人的客车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驾驶核定载客不足20人的客车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驾驶核定载客20人以上的客车 处5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1.6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处200元罚款
1.67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轻微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处7-8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处8-9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
2.造成安全事故
处9-10万元的罚款
1.68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逾期进行车辆检验检测不超过30天的;
2..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维护道路运输车辆,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需同时满足)
处1000-1500元罚款
一般 首次查处,且在一个检测评定周期内未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处1500-2000元罚款
较重 第二次查处,或在两个检测评定周期内未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以上查处,或超过两个检测评定周期内未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69 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 一般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时限执行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数量执行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时限和数量执行 吊销经营许可
1.70 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 轻微 在车体上喷涂标志不符合规定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也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 吊销经营许可
1.71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第三次处罚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四次以上的 吊销经营许可
1.72 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一般 车型不符合调度指令的要求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运行的时间、路线或者站点不符合调度指令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吊销经营许可
1.73 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轻微 分站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7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 轻微 具备总成修理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具备整车维护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具备小修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专项修理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不具备任何维修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75 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相应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严重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相应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许可范围
1.76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志,1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3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4项以上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77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轻微 不足6个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的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6个以上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5500-6000元的罚款
较重 8个以上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6000-7000元的罚款
严重 10个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7000-1万元的罚款
1.78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演练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制定应急预案,已组织演练 处7000-9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制定应急预案,也未组织演练 处9000-1万元的罚款
1.79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 处2-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转中断、阻塞 处2.5-2.8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 处2.8-3万元的罚款
1.80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交候车亭、站牌定期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洁、设施漆面修复、螺丝卡扣等连接件加固等)工作不到位;2.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存在尖角、毛刺,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3.公交站台安全护栏(如有)松动,荷载能力低于技术标准的,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照设计图纸或建设方案,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缺失,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2.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损坏,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3.公交站台(非日常管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除外)下沉(沉陷)或拱起,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4.公交站台安全护栏(如有)倾斜或变形,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5.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车辆出入口或车辆通道路面破损,或建筑外立面破损,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施倾斜或变形,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2.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8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施倾斜或变形,导致设施不可用,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2.公交候车亭、站牌防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或电线外漏,或经检测漏电,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3.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设施停用
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1.81 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设施设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非故意破坏或交通肇事或其他事故造成破坏的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故意破坏的 对个人处800-1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82 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侵占、拆除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2.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挪作他用的;2.擅自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
对个人处800-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83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站牌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的罚款
严重 擅自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或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对个人处800-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84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借从业资格证的;2.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的;3.虽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不存在服务不规范或存在影响安全运营行为的
处200-8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租从业资格证的;2.使用伪造的从业资格证的;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存在服务不规范行为的
处800-14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从业资格证的;2.使用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存在影响安全运营行为的
处1400-2000元的罚款
1.85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 处400-500元的罚款
1.8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载客1人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较重 载客2人 处4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载客3人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载客4人以上 处8000-1万元的罚款
1.87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一般 1台 处50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2台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3台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4台以上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88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轻微 未配置1项设备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配置2项设备 处55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配置3项设备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配置4项设备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配置5项以上设备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89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轻微 未建立落实1项制度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建立落实2项制度 处55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落实3项制度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落实4项制度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建立落实5项以上制度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9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轻微 未履行约定1人次 处200-25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履行约定2人次 处250-3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约定3人次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约定4人次以上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1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1次,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2次,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3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3次以上,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2 出租汽车经营者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车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车内、车身卫生状况不佳 处3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车内、车身出现破损,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不及时处理的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3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一般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1人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2人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3人以上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4 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一般 转让、倒卖专用票证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专用票证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并倒卖专用票证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形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1次处罚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1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1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较重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2次处罚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2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2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严重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3次以上处罚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3次以上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3次以上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1.9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一般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1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1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较重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2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2次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严重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3次以上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3次以上处罚的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1.97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一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1台次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1台次 处5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3台次以下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3台次以下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5台次以下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5台次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超过5台次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超过5台次 处1.5-3万元的罚款
1.98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一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1人次 处5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3人以下次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5人以下次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超过5人次 处1.5-3万元的罚款
1.99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台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台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台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0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次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次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3次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1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1台次或驾驶员信息1人次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2台次或驾驶员信息2人次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3台次或驾驶员信息3人次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4次台以上或驾驶员信息4人次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2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般 服务质量标准、投诉举报制度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服务质量标准、投诉举报制度二者只制定一个的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又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处1.5-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既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又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3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1条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2条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3条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4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一般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5次以下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10次以下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20次以下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超过20次 处2-3万元的罚款
1.105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一般 在城区内甩客或绕行不足1公里 处50-1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甩客;2.在偏僻地区甩客;3.在22时至5时之间甩客;4.被甩乘客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5.绕行1公里以上
处100-200元的罚款
1.106 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一般 实施报复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 处50-100元的罚款
严重 实施报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处100-200元的罚款
1.107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轻微 未超过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期限三个月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超过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期限三个月的 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08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轻微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09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轻微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 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10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轻微 对服务项目、租赁流程未明示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未明示的 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严重 对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未明示的 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11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罚款5000-7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罚款7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罚款10000-20000元的罚款
1.112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轻微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1台车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2台车以上 处7000-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5台车以上 处8000-9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10台车以上 处9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113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轻微 非法转让1个月以下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非法转让超过1个月 处7000-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非法转让超过3个月 处8000-9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非法转让超过6个月 处9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114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轻微 变更1项内容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变更2项内容 处7000-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变更3项内容 处8000-9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变更4项以上内容 处9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11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经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轻微 累计停运未超过1天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累计停运未超过2天 处7000-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累计停运未超过3天 处8000-9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累计停运3天以上 处9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116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不足10%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1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7000-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2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8000-9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5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9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117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轻微 违反1项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4项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反5项 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1.118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轻微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罚款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罚款6000-8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罚款8000-10000元或吊销许可
1.119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轻微 车辆核定载客5人以下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车辆核定载客不足50人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车辆核定载客50人以上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120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轻微 车辆核定载客5人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车辆核定载客不足50人 处1.5-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车辆核定载客50人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1.121 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对驾驶人员处500-6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对驾驶人员处6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对驾驶人员处8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122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对经营者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对经营者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对经营者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123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对驾驶人员处500-6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对驾驶人员处6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对驾驶人员处8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124 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一年内被处罚一次 对经营者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处罚两次 对经营者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对经营者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吊销许可
1.125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处20-50元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处50-100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 处100-200元的罚款
1.12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轻微 采取乘客接受的其他有效措施 对从业人员处50-8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安排或拒载5人以下 对从业人员处80-1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安排或拒载7人以上 对从业人员处100-15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安排或拒载10人以上 对从业人员处150-2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127 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轻微 损害2名以下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50-8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损害5名以下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80-1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害7名以上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100-15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害10名以上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150-2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12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一般 车型不符合调度指令的要求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运行的时间、路线、站点或其它应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调度指令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1.129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外乘客主动要求搭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2.在巡游中主动招揽的;3.得知乘客去向后拒载;4.在城区内甩客的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主动招揽他人乘车;2.滞留某场所主动揽客;3.在待租场地拒载;4.在雨雪等恶劣天气甩客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且违反规定收费的;2.在待租场地主动揽客;3.乘客上车后拒载的;4.在偏僻地区甩客,或者在22时至5时之间甩客的
处5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违反本条规定对乘客人身、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乘客拒载的;3.对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乘客甩客的
处1000-2000元罚款,或吊销从业资格证
1.130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一般 绕行不足3公里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绕行不足5公里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绕行5公里以上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绕行10公里以上且绕行里程达到合理里程35%以上 吊销从业资格证
1.13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一般 不超过标准10%的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标准10%以上不足50%的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标准50%以上到100%的 处5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标准100%以上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0-2000元或吊销从业资格证
1.132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般 侵害1名乘客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侵害2名乘客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侵害3名以上乘客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乘客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133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第一次被发现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发现二次以上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134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对驾驶员处200-300元的罚款
未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对经营者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使用合格计价器的 对驾驶员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合格计价器 对经营者处2000-3000元的罚款
1.135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一般 改动计价器的 处2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拆卸计价器铅封的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可以吊销许可
1.136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轻微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运营单位处10-15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运营单位处15-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5万元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上或者被查处三次以下,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 对运营单位处30-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查处四次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1.137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轻微 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运营单位处10-15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运营单位处15-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5万元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以上或者虽被查处三次以下,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 对运营单位处30-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查处四次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有关证照
1.138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或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0-50万元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
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3.1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轻微 1.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2.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 处1-3万元的罚款
一般 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20%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50% 处5-10万元的罚款
3.2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3.3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严重 涂改总吨、净吨及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 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 
3.4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相当于检验费1-2倍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 处相当于检验费2-3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相当于检验费3-5倍的罚款
3.5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租借证书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一般 冒用证书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证书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3.6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轻微 违反1项规定 警告
一般 违反2-3项规定 暂停检验资格
严重 违反3项以上规定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3.7 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严重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没收船舶
3.8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严重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没收船舶
3.9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0.2-1万元的罚款
一般 501总吨以上的船舶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舶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5-20万元的罚款
3.10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轻微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警告,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501总吨以上的船舶 警告,处0.5—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警告,处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3.11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严重 责令后拒绝补办手续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1000元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000-5000元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0.5-2万元的罚款
3.12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轻微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2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501总吨以上的船舶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舶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处0.5-2万元的罚款
3.13 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对个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 对个人处0.5-1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个人处1-2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10-15万元的罚款
3.14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一般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3.15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一般 未发生安全营运或污染事故的 处0.5-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安全营运或污染事故的 处1.5-3万元的罚款
3.16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一般 未发生安全营运事故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0.5-1.5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0.2-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安全营运事故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5-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1-2万元的罚款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17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二)不掌握船舶动态;(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严重 造成船舶事故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3.18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轻微 国旗、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四项中只有一项违法 处0.5-3万元的罚款
一般 国旗、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四项中有两项违法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国旗、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四项中有三项以上违法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暂扣证件3-6个月
3.19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未经核准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0.5-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 处2.5-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暂扣证件3-6个月
3.20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瞭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 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暂扣证件3-6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
3.21 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2-3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处3-5万元的罚款,暂扣证件6-12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5-10万元的罚款,吊销证件
3.22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船舶试航、试车;(六)船舶悬挂彩灯;(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0.5-2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3-5万元的罚款
3.23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2-4万元的罚款,并对船员暂扣证书6-10个月
一般 造成事故 处4-6万元的罚款,并对船员暂扣证书10-12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6-10万元的罚款,并对船员吊销证书
3.24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一般 遇险12小时内未履行报告义务 警告,暂扣证件3-4个月
较重 遇险24小时内未履行报告义务 警告,暂扣证件4-5个月
严重 遇险48小时内未履行报告义务 警告,暂扣证件5-6个月
特别严重 遇险不积极施救 警告,吊销证件
3.25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严重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警告,暂扣证件3-6个月
特别严重 遇险现场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警告,吊销证件
3.26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吊销证件,5年内限制从业
3.27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水上交通事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一般 一般事故 警告,处1000-3000元的罚款;暂扣证件12-24个月
严重 大事故 警告,处3000-6000元的罚款;吊销证件
特别严重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警告,处0.6-1万元的罚款;吊销证件
3.28 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轻微 一般事故 全责或主要责任,暂扣证件9-12个月
次要责任,暂扣证件6-9个月
责任相当,暂扣证件9个月
一般 较大事故 全责或主要责任,暂扣证件12-24个月
次要责任,暂扣证件6个月
责任相当,暂扣证件12个月
严重 重大事故 全责或主要责任,吊销证件
次要责任,暂扣证件12-24个月
责任相当,暂扣证件18个月或吊销证件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事故 全责或主要责任,吊销证件
次要责任,暂扣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
责任相当,暂扣证件24个月或吊销证件
3.29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第九十四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轻微 违反1-2项行为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处1-5万元的罚款
造成轻微水污染的,处2-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3项以上行为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处5-10万元的罚款
造成轻微水污染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 处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处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3.30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弄虚作假 处2-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监督检查 处10-20万元的罚款
3.31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进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轻微 未污染环境 处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环境污染 处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污染事故 处5-10万元的罚款
3.32 拆船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轻微 未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 警告
一般 一般污染损害事故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较大污染损害事故 处5000-8000元的罚款
严重 重大以上污染损害事故 处0.8-1万元的罚款
3.33 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轻微 未按规定时限整改 警告
一般 弄虚作假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处0.5-1万元的罚款
3.34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水域污染;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轻微 造成环境轻度污染 警告
一般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 处0.5-1万元的罚款
3.35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环境轻度污染 对船舶处2-2.3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3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 对船舶处2.3-2.7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1.7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 对船舶处2.7-3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2万元的罚款
3.36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按规定保存一项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保存两项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保存三项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3.37 妨碍船舶监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5000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500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安全事故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1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3000元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3.38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内河Ⅴ等以上航道 处0.5-1万元的罚款
3.39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轻微 证书、文书有瑕疵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证书、文书无效 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处1-2万元的罚款
3.40 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1项操作规程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以上操作规程 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3项以上操作规程 处1-2万元的罚款
3.4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项条件不符合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2项条件不符合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条件不符合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42 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0.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个事项变更 处200-400元的罚款
一般 2个事项变更 处400-600元的罚款
严重 3个以上事项变更 处600-1000元的罚款
3.43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轻微 违反1项职责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以上职责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5项以上职责 处5000-7000元的罚款,并暂扣证书6-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 处0.7-1万元的罚款,并暂扣证书12-24个月,或吊销证书
3.44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轻微 违反1项职责 处2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以上职责 处0.6-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3项以上职责 处1-1.5万元的罚款,并暂扣证书6-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 处1.5-2万元的罚款,并暂扣证书12-24个月,或吊销证书
3.45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轻微 招聘期为6个月之内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招聘期为12个月之内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招聘期超过12个月的 处10-15万元的罚款
3.46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轻微 1项不符合 处3-5万元的罚款
一般 2项以上不符合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5项以上不符合 处10-15万元的罚款
3.47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不履行遣返义务(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轻微 1个船员应当遣返 处3-5万元的罚款
一般 2个以上船员应当遣返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5个以上船员应当遣返 处10-15万元的罚款
3.48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未及时给予救治(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轻微 船员受轻伤或者患一般疾病 处3-5万元的罚款
一般 船员受重伤或者患重病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船员受重伤致死亡 处10-15万元的罚款
3.49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培训船员100至500人次 处10-1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培训船员500人次以上 处15-2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50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一般 未达到培训大纲要求的10%以上 处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达到培训大纲要求的20%以上 处4-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达到培训大纲要求的30%以上 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24个月
特别严重 未达到培训大纲要求的50%以上 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3.51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备案的船员100人次以下 处5000-1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100人次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300人次 处1.5-2万元的罚款
3.52 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一般 被欺诈船员人数在100人次以下 处3-8万元的罚款
较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100人 处8-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300人次 处10-12万元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6-24个月
特别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500人次 处12-15万元罚款,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3.53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于确实有必要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的,可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确有必要,但拒不补办手续 处500-7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700-1000元的罚款
3.54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渡船从事运输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一)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渡船从事运输的。 一般 从事运输未超过1个月 对单位处30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200元的罚款
严重 从事运输1个月以上 对单位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300元的罚款,或暂扣有关证书6-12个月
3.55 未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渡运危险物品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二)未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渡运危险物品的。 一般 2项以下不符合规定 对单位处30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2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2项不符合规定 对单位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300元的罚款,或暂扣有关证书6-12个月
3.56 未按要求对渡船进行安全管理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渡船进行安全管理的。 一般 2项以下不符合要求 对单位处30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2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2项不符合要求 对单位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300元的罚款,或暂扣有关证书6-12个月
3.57 使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渡船载客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四)使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渡船载客的。 一般 载客3人以下 对单位处30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200元的罚款
严重 载客超过3人 对单位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300元的罚款,或暂扣有关证书6-12个月
3.58 拒不接受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五)拒不接受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一般 逃避监督管理 对单位处30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200元的罚款
严重 阻碍监督管理 对单位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300元的罚款,或暂扣有关证书6-12个月
3.59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轻微 未标明1项 处2000-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
一般 未标明2项 处5000-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
严重 未标明3项 处0.7-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
3.60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指使船员违章操作 警告,处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警告,处3-5万元的罚款
3.6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瞒或者提供1个虚假材料 撤销其许可,收回许可证,并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隐瞒或者提供2个虚假材料 撤销其许可,收回许可证,并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隐瞒或者提供3个以上虚假材料 撤销其许可,收回许可证,并处2-3万元的罚款
3.62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事故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3.63 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未设置标志的,处2-5万元罚款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未设置标志的,处0.5-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事故 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未设置标志的,处5-10万元罚款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未设置标志的,处1-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未设置标志的,处10-20万元罚款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未设置标志的,处3-5万元罚款
3.64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酒后,但意识清晰未达到醉酒程度 对船员予以警告
严重 醉酒或酒后导致水上交通事故 对船员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65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一般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
3.66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缆渡夜航或其他渡船空载夜航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客渡船及车渡船夜航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客渡船及车渡船夜航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
3.67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混载有缰绳控制的大型牲畜 警告
严重 混载没有缰绳控制的大型牲畜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给乘客身体造成伤害或对渡船航行安全造成危险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
3.68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渡船擅自开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轻微 出航后发现危险及时主动返航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依然冒险航行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停(封)航期内擅自航行或造成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5-1万元的罚款
3.69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打架斗殴未殃及其他乘客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殃及其他乘客或损坏船舶助航及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机械设备设施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300元的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乘客受伤或造成险情和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3.70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拖带航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7000元的罚款
对船长及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1000-4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一般 造成事故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7-1.3万元的罚款
对船长及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4000-7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3-2万元的罚款
对船长及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0.7-1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3.71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7000元的罚款
对试航船长处1000-4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一般 造成事故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7-1.3万元的罚款
对试航船长处4000-7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1.3-2万元的罚款
对试航船长处0.7-1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3.72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报废船舶到报废期限,报废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5-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报废船舶超过报废期限半年及以上,报废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报废船舶到报废期限半年及以上,报废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且报废船舶仍然营运 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5-3万元的罚款
3.73 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0.2-1万元的罚款
一般 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1.7万元的罚款
严重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7-2.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5-3万元的罚款
3.74 船员违反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瞭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轻微 违反1项规定的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4项规定的 处3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4-6项规定的 处6000-9000元的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12个月的处罚
特别严重 违反6项以上规定的 处0.9-1万元的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24个月的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75 船长违反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一般 违反第就九十条其中任一项 处以2000-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第就九十条规定两项及以上 处以0.7-1.5万元的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12个月的处罚
特别严重 违反第就九十条规定两项及以上,且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处1.5-2万元的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24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76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矿、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轻微 1-5人不合格 在限期内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13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一般 5-10人不合格 在限期内改正处5-8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17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3-4万元罚款
严重 10人以上不合格 在限期内改正处8-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4-5万元罚款
3.77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任一个工种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5-8万元的罚款
一般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两个及以上工种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存在以上行为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停产停业整顿
3.78 港口经营人或水路运输企业未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送被聘用人员信息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信息或1年内多次未报信息的 处3000-10000元罚款
3.79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或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较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整顿
3.80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般 造成事故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3.8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10-1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般 造成事故 处13-1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17-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3.82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般 造成事故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3.83 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般 造成事故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3.84 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轻微 未造成事故 处10-1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般 造成事故 处13-1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处17-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4.1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轻微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预算不足300万元 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预算在300万元以上 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预算在600万元以上 处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建设的建筑安装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在规划普货港区内建设与危货、客运作业相关的港口设施;违法建设使用深水岸线 处3-5万元的罚款
4.2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轻微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不足50米 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5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不足50米 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10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50米以上 处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15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100米以上;违法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危险货物设施 处3-5万元的罚款
4.3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不足300平方米 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陆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处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场所 处3-5万元的罚款
4.4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逾期未改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或储罐容积不足100立方米 处50-60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储罐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上 处60-70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库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储罐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上 处70-8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违法建设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场所;违法建设危险货物作业锚地 处80-100万元的罚款
4.5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4.6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般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责令停止经营
严重 逾期不改正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4.7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4.8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事故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4.9 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危货作业量小于500吨或危货集装箱作业量小于2TEU 处0.5-2万元的罚款
一般 危货作业量在500吨以上或危货集装箱作业量2TEU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危货作业量在1000吨以上或危货集装箱作业量5TEU以上 处3-4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危货作业量在3000吨以上或危货集装箱作业量10TEU以上;进行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处4-5万元的罚款
4.1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机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及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且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处0.5-2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后停止,但未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处2-4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仍不停止的 处4-5万元的罚款
4.11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需要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逾期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0-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6万元罚款
较重 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引发事故,并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0-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4万元罚款;
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引发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60-8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6-8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但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0-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罚款;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80-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8-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4.1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3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4 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需要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13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3万元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限期改正,处3-8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15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4万元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限期改正,处8-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4-5万元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4.15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8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处1-1.2万元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11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处1.2-1.5万元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1-20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6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8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7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8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3-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未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进行危险货物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2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泊位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23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港口 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港口 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港口 处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港口 处3-5万元的罚款
4.2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未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储存量不足500吨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储存量500吨以上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储存量1000吨以上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储存量2000吨以上;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涉及剧毒品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储存量不足500吨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储存量500吨以上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储存量1000吨以上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储存量2000吨以上;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涉及剧毒品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27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处警告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处0.3-0.5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处0.5-0.8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或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引航时,港口企业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处0.8-1万元的罚款
4.28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小于300吨级码头 警告,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00吨级以上码头 警告,处0.5-1万元的罚款
较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 警告,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000吨级以上码头 警告,处2-3万元的罚款
4.29 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般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警告
4.30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一般 小于300吨级码头、泊位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3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 处3000-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5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 处6000-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31 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在限期内全部及时备案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在限期内部分及时备案 处2000-3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限期1个月内备案 处3000-5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限期2个月内备案 处5000-8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限期2个月以上仍未备案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5万元的罚款
4.32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一般 装卸量不足500吨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装卸量500吨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装卸量1000吨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装卸量2000吨以上;涉及1.2.7类危险货物或涉及剧毒品作业 处2-3万元的罚款
4.33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被第一次处罚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被第二次处罚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4.34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4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存在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4-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5-2万元罚款
4.35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不足50米 处1-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5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不足50米 处1.2-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10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50米以上 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150米以上;违法使用深水港口岸线100米以上;违法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危险货物设施 处2-3万元的罚款
4.36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轻微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2.1 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轻微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足2平方米,或挖掘深度不足30厘米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2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30厘米以上,不足40厘米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40厘米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5平方米以上或者使公路改线 处2-3万元的罚款
2.2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般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等工程技术数据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等工程技术数据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30延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等工程技术数据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深等工程技术数据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等工程技术数据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50延米以下的,或架设高度等工程技术数据不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30延米以下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但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等工程技术数据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4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深等工程技术数据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等工程技术数据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100延米以下的,或架设高度等工程技术数据不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50延米以下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且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整体体积在40立方米以上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长度超过100延米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2.构筑物(基础部分)占地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4.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延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构筑物(基础部分)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80立方米以下的;4.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下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筑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2.构筑物(基础部分)占地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150立方米以下;4.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延米以下的 处2-3万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2.构筑物(基础部分)占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300立方米以下;4.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1000延米的 处3-4万元的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2.构筑物(基础部分)占地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3.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超过300立方米;4.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0延米的 处4-5万元的罚款
2.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轻微 危及公路安全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并造成损失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机具行驶路面未造成路面损害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害路面长度不足10米,或面积不足2平方米 处500-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10米以上,或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50米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100米以上,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处1-3万元的罚款
2.6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般 危及公路安全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2-3万元的罚款
2.7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平方米以下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0平方米以下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20平方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超过20平方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00米以下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300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0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500米以下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20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000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超过20平方米,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超过1000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9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影响公路畅通,可缓慢通行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畅通,造成拥堵的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完好,可缓慢通行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完好,造成拥堵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10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试车长度在1公里以下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试车长度在2公里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试车长度在3公里以下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试车长度在5公里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试车长度超过5公里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1 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轻微 擅自安装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未影响通行的 处50-5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未影响通行的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影响通行的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2 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轻微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50米以下 处50-2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100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500米以下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超过500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3 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案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能正常通行后半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能正常通行后1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2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3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超过3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2.14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严重 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警告
2.15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理。 轻微 违反1项规定 警告,处500-7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规定 警告,处7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3项以上规定 警告,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6 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安全未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5米以下 处100-2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10米以下 处2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15米以下 处400-6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20米以下 处600-8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超过20米 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7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损坏路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 处5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产价值超过5000元 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8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非法设立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且标志牌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50平方米 处1.5-2万元的罚款
2.19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轻微 三级以下公路,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三级以下公路,道口接线宽度超过5米 处2-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 处3-4万元的罚款
严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超过5米 处4-5万元的罚款
2.20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下
2.车货总宽度在3.3米以下且总长度在23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7米
2.车货总宽度在3.9米以下或者总长度在30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上
2.车货总宽超过3.9米或者总长度超过30米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2.21 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未超过1吨的 警告
严重 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超过1吨的 处500元n的罚款
(直至30000元)
2.22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参照2.20、2.21进行处罚
2.23 收费公路经营者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较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造成他人损害 处10-20万元罚款
2.24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收费,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停止收费,未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未停止收费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2.25 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一般 未造成交通事故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6 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一般 违反1项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2项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3项以上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7 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一般 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和快速通过要求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造成交通事故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8 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一般 得到决定超过半小时未公布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1小时未公布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2小时未公布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9 遇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一般 违反1项规定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违反2项规定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3项以上规定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30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一般 在交通堵塞1小时以后开始疏导交通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出现交通堵塞2小时以后开始疏导交通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出现交通堵塞后超过3小时仍未疏导交通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31 未履行公路绿化、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一般 未履行绿化义务 处履行绿化义务所需费用1-1.2倍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处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2-1.5倍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绿化义务和水土保持义务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5-2倍的罚款
2.32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轻微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50米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100米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200米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500米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超过500米 处2-3万元的罚款
2.3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5平方米以下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15平方米以下或经鉴定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20平方米以下或经鉴定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经鉴定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2.34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处2-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35KV高压线的 处5-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35KV以上高压线的;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处8-10万元的罚款
2.35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市级地域内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省内地域内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跨省行驶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5000元的罚款
2.36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市级地域内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省内地域内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跨省行驶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3万元的罚款
2.37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冲秤、跳秤、走S弯、垫板、压边、首尾相连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2.利用车辆或其它物体,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利用车辆或其它物体,聚众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38 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般 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不足20%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在20%—50%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超限率超过50%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39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不足2公里 处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2公里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5公里以上 处3-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10公里以上 处4-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40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足2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足5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5立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10立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41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轻微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10平方米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15平方米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20平方米 处2-3万元的罚款
2.42 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般 危及公路施工安全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渡口施工安全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桥梁施工安全 处0.5-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施工安全 处1.5-3万元的罚款
2.43 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 轻微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处0.5-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超过50平方米 处1.5-3万元的罚款
2.44 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6米以上,不足7米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5米以上,不足6米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4米以上,不足5米 处0.5-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足4米 处1.5-3万元的罚款
2.45 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一般 有1项不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2项不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不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 处0.5-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有3项以上不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 处1.5-3万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5.1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一般 经认定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不足50万元 处赔偿费20%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认定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达50-100万元 处赔偿费20%—30%的罚款
严重 经认定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处赔偿费30%—40%的罚款
5.2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影响船舶航行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影响船舶航行 处1500-18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影响船舶航行 处1800-2000元的罚款
5.3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航标 处500-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航标。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航标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4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处1.5-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5.5 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处1.5-2万元的罚款
5.6 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警告,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警告,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警告,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7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处1.5-2万元的罚款
5.8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对单位处1.5-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9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对单位处1.5-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10 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造成断航或影响通航的,处以赔偿损失额40%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或已通知也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一般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经审批或已通知也不办理审批手续 处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影响通航河流通航 处赔偿损失额2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影响通航河流通航,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处赔偿损失额20%-30%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通航河流造成断航 处赔偿损失额30%-40%的罚款
5.1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疏浚等工程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2-3万元罚款
5.12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清除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处1-1.5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清除的,处10-13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处1.5-2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清除的,处13-20万元的罚款
5.13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一般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1小时以下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3小时以下的 对单位处2-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5小时以下的 对单位处3-4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超过5小时的 对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14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内实施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内实施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 对单位处1.5-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内实施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 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1500-2000元的罚款
5.15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处20-30万元的罚款
5.16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Ⅵ级及以下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3%的罚款
较重 在Ⅳ-Ⅴ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
严重 在Ⅰ-Ⅲ级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
5.17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0-25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5-30万元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30-35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疏浚等工程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35-50万元罚款
5.18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20-25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25-30万元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30-35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疏浚等工程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35-50万元罚款
5.19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一般 经认定未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危害后果的 1-2万元罚款
严重 经认定造成堵航、国家紧急物质、抢险物资、抢险救助船舶通行受阻等等危害后果的 2-3万元罚款
5.20 过闸船舶、船员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一般 未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未发生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但未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2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1000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5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2000元罚款
5.21 过闸船舶、船员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一般 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5万元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2000元的罚款
5.22 过闸船舶、船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一般 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5万元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2000元的罚款
5.23 过闸船舶、船员在禁止船舶过闸的情形下强行过闸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一般 未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未发生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但未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2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1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且因事故造成堵航等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2000元罚款
5.24 过闸船舶、船员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轻微 从事捕鱼等活动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事装卸非危险货物、船舶维修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1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500-1000元罚款
较重 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上下旅客,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3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000-1500元罚款
严重 从事装卸危险货物、水上加油、上下旅客,且造成人员伤亡或水体污染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3-5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1500-2000元罚款
5.25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过闸船舶未报送过闸信息的  1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过闸船舶谎报、隐瞒或虚假提供过闸信息的  3000-1万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7.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 项目未实施,尚能纠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5‰-7‰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较重 项目已开始实施,无法纠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7‰-8‰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严重 项目已完工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10‰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7.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较重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20-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一般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项目尚未开标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项目已实施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7.4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涉案标段合同额不足1000万元 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1亿元以上 处3-5万元的罚款
7.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 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未实施的 警告,可以并处4-7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 影响招标结果的,项目已实施的 警告,可以并处7-10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未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 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中标,但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所列情况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6‰-8‰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8‰-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7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中标,但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所列情况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6‰-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8‰-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8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案标段合同额不足1000万元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0.3-1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较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1-2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1亿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2-3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特别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5亿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5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9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中标金额不足1000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0.5%-0.6%的罚款
一般 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6%-0.7%的罚款
较重 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7%-0.8%的罚款
严重 中标金额2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8%-0.9%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9%-1%的罚款
7.10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违法分包金额不足中标金额的10%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5%-0.6%的罚款
一般 违法分包金额占中标金额10%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6%-0.7%的罚款
较重 违法分包金额占中标金额50%以上或者转让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7%-0.8%的罚款
严重 转让或者违法分包,出现质量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8%-1%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1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中标金额不足1000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0.5%-0.6%的罚款
一般 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6%-0.7%的罚款
较重 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7%-0.8%的罚款
严重 中标金额2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8%-0.9%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0.9%-1%的罚款
7.12 招标人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1000万元 处1-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1000万元以上 处2.5-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1亿元以上 处5-7.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5亿元以上 处7.5-10万元的罚款
7.13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1000万元 处1-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1000万元以上 处2.5-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1亿元以上 处5-7.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5亿元以上 处7.5-10万元的罚款
7.14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1000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1-2.5‰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1000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2.5-5‰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1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5-7.5‰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5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7.5-10‰的罚款
7.1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与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1000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1-2.5‰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1000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2.5-5‰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1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5-7.5‰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5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7.5-10‰的罚款
7.16 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一般 违反1项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2项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7.17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轻微 派驻的监理机构不符合合同或规范规定,及未履行监理职责但未造成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经整修或返工处理、变更设计等方式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出现质量问题,及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经整修或返工处理、变更设计等方式仍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由许可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7.18 中介服务机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般 与发包人串通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与承包人串通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串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串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7.19 中介服务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般 以他人名义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以他人名义且未履行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且未履行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7.20 中介服务机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一般 泄露、非法转让施工单位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泄露、非法转让建设单位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泄露、非法转让政府监管部门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泄露、非法转让2个及以上部门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7.2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1000万元以下 处50—6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5000万元以下 处60—7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1亿元以下的 处70—9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将概预算建安费超过1亿元的 处90—100万元的罚款
7.22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般 将工程肢解2部分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的罚款
严重 将工程肢解3-5部分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0.6%-0.8%的罚款
特别严重 将工程肢解6部分以上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0.8%-1%的罚款
7.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轻微 竞标价低于成本3%以下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竞标价低于成本5%以下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7%以下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10%以下 处35-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超过10%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轻微 压缩合理工期5%以下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下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压缩合理工期15%以下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20%以下 处30-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超过20%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处20-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整改后对工程质量无影响 处25-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整改后对工程质量有影响 处30-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轻微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5不足5%的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5%-10%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10%-15%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15%-20% 处35-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超过20%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轻微 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施工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 处35-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施工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轻微 概算建安费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20-2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概算建安费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23-26万元的罚款 
较重 概算建安费1亿元以上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26-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30-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2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轻微 涉及工程未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进场 处20-25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工程已实施,尚未造成质量问题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涉及工程已实施,造成质量问题,需变更设计或返工才能符合要求的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涉及工程造成质量问题,需变更设计而降低质量标准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处35-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工程已实施,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3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一般 超过期限1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20-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期限2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25-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期限3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30-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期限3个月及以上仍未报送备案的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3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施工后2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1%-1.2%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1-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施工后3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1.2%-1.4%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1.5-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后4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1.4%-1.6%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后5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1.6%-1.8%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3-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施工后5个月以上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1.8%-2%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4-5万元的罚款
7.32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轻微 部分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2%-2.2%的罚款
一般 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2.2%-2.4%的罚款
较重 部分主要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2.4%-2.6%的罚款
严重 全部主要工程,或部分主要工程和部分或者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2.6%-3%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全部主要工程和部分或者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
7.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期限1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期限2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期限3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5-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期限3个月及以上仍未报送备案的 处8-10万元的罚款
7.34 从业单位超越等级或无资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1.2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1.2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1.2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
一般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一般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25-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已实施,承担一般工程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25-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工程已实施,承担一般工程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25-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的罚款
较重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5-1.7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5-1.7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5-1.7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和承担一般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75-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和承担一般工程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75-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和承担一般工程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75-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
7.35 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2%的罚款
一般 工程已实施,承揽的工程未涉及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2-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2.4%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其他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4-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2.8%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其他无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或个人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6-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3%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个人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1.8-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
7.36 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1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25%-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的罚款
一般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3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30%-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0.7%的罚款
较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5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35%-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0.8%的罚款
严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8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40%-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0.9%的罚款
特别严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超过80%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4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1%的罚款
7.3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1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3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3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5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8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45%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超过80%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38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轻微 概算建安费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0-1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概算建安费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3-16万元的罚款
较重 概算建安费1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6-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20-2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5-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3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处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涉及道路工程专业内容),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0-13万元的罚款
一般 1处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涉及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内容),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3-16万元的罚款
较重 2处及以上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6-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勘察成果文件,且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 处20-2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违反勘察成果文件,且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处25-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40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合格,尚未使用 处10-13万元罚款
一般 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已使用,但尚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13-16万元的罚款
较重 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已使用,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16-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已使用,并造成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2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指定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或供应商),且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处25-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4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7.42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7.4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尚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经返工、修理等方式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2.5%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经返工,修理等方式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5%—3%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的3%-3.5%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4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存在检验频率不足,检验工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验条件不满足要求,检验项目、参数不全等违规行为中的1种,或试验数据不真实,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0-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存在检验频率不足,检验工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验条件不满足要求,检验项目、参数不全等违规行为中的2种以上,或试验数据不真实,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5-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存在检验频率不足,检验工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验条件不满足要求,检验项目、参数不全等违规行为中的1种,或试验数据不真实,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存在检验频率不足,检验工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验条件不满足要求,检验项目、参数不全等违规行为中的 2种,或试验数据不真实,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45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一般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0-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主要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2-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 处15-1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处18-20万元的罚款
7.46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50-6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60-7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70-8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80-100万元的罚款
7.47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未实施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7-8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或较大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8-9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以上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9-10万元的罚款
7.48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停止执业1年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
7.49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般 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8%的罚款
严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单位法定代表人 处单位罚款数额8%-10%的罚款
7.50  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轻微 工程尚未实施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工程已实施,涉及一般工程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涉及主要工程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出现一般事故 处35-40万元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 处40-50万元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7.51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警告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等级以上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7.52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般 造成一般事故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 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责令监理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7.53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警告
7.54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 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占概预算金额20%以下 警告
严重 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占概预算金额20%及以上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7.55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处2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处35-50万元的罚款
7.56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轻微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20万元以下 处20-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 处25-3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大于50万元 处30-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大于100万元 处35-4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大于500万元 处40—50万元的罚款
7.5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 未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 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提出措施建议,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未提出措施建议,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58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般 工程未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或较大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以上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7.59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一般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责令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责令停业整顿,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7.60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般 施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 责令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责令停业整顿,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7.61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轻微 违反1项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7.6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轻微 违反1项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3-6个月
一般 违反2项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6-9个月
较重 违反3项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9-12个月
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7.63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已使用,缺少1个安全设施和装置 处合同价款1-1.5倍的罚款
较重 已使用,缺少2个安全设施和装置 处合同价款1.5-2倍的罚款
严重 已使用,缺少3个以上安全设施和装置 处合同价款2-3倍的罚款
7.64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投入使用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6万元的罚款
较重 投入使用,未经检测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10万元的罚款
7.6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到拆卸作业 处5-8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到安装作业 处8-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66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不足20﹪ 处挪用费用20%-30%的罚款
较重 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20﹪以上 处挪用费用30%-40%的罚款
严重 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50﹪以上 处挪用费用40%-50%的罚款
7.67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逾期未整改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一般 产生一般事故隐患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8万元的罚款
较重 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10万元的罚款
7.68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般 未经查验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查验不合格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69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般 未经验收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验收不合格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70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般 承担拆卸工程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承担安装工程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71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 工程未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7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20万元的罚款
7.7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项职责 处2-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项职责 处3-4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3项以上职责 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限期未完成改正 处5-8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限期未改正 处8-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7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一般 机构或人员不符合规定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机构或人员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7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般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以下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50%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3-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以下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50%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7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 未进行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进行教育培训和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进行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进行教育培训和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77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 培训内容或人员记录等主要事项不属实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培训内容和人员记录等主要事项不属实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培训内容或人员记录等主要事项不属实,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培训内容和人员记录等主要事项不属实,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78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 未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记录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记录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7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 未制定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制定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制定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制定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80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1人无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2人以上无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人无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2人以上无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5万元的罚款
7.8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或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般 每项违法行为涉及1处(台、个、辆、种)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容器、运输工具、工艺)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每项违法行为涉及2处以上(台、个、辆、种)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容器、运输工具、工艺)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部分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处5-1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全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处13-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2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般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改正期限内,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3 对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一般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改正期限内,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4 对交通运输领域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较重 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改正期限内,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5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一般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消除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消除 处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期限内,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万元的罚款
7.87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少于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1.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2万元的罚款
7.8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3-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8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3-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
7.90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处2-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4-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91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不配合监督检查 处2-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监督检查 处8-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1.8万元的罚款
严重 阻挠监督检查 处14-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2万元的罚款
7.92 建设单位未在公路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载明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公路水运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载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  一般 未载明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1.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工程明显处设立公示标志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3-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93 建设单位未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一般 农村公路项目未依法设立机构且未依法配备人员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1.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未依法设立机构且未依法配备人员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3-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依法设立机构且未依法配备人员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94 建设单位未依法设立对发现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发现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 一般 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 责令停工整顿,处1-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组织整改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9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发现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一般 农村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1.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3-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9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般 农村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1.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3-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据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97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审 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审 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审,且逾期未改正的 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审且逾期未改正的 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7.98 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估 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估 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估,且逾期未改正的 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估且逾期未改正的 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7.99 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监理工作且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监理工作的; 一般 涉及农村公路项目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涉及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 处1.5-1.7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 处1.7-2万元罚款
7.100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业务且逾期未改正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业务的。 一般 涉及农村公路项目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涉及国省干线普通公路项目 处1.5-1.7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 处1.7-2万元罚款
7.101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的; 一般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估 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估 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评估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评估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7.102 施工单位未对隧道开挖作业、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作业现场进行监控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对隧道开挖作业、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作业现场进行监控的。 一般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监控 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监控 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项目未监控,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国高网、省高网公路项目未监控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7.103 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一般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处1-5万元罚款
较重 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处5-10万元罚款
严重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7.104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公路水运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轻微 出具虚假、篡改、伪造检测报告1-3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2万元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篡改、伪造检测报告4份及以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3万元罚款
严重 出具虚假、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结果未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造成质量问题的 3-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出具虚假、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结果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7-10万元罚款
7.10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造成事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6.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造成事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7.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8.7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半至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10万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6.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8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2-15万元的罚款
6.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6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6.3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40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40-6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60-8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80-100万元的罚款
6.4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较重 以欺骗手段获得许可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以贿赂等手段获得许可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0-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5 出租、出借、倒卖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轻微 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7万元的罚款
一般 超过2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11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10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5000载重吨的船舶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6.6 伪造、变造、涂改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伪造、变造、涂改营运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的罚款
6.7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轻微 保险或担保金额不足1万元 处2-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一般 保险或担保金额1万元以上 处3-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较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5万元以上 处5-6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严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上 处6-8万元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特别严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50万元以上 处8-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6.8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信息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提前公布相关信息,造成货主、旅客经济损失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6.9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拒不改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一般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经责令拒不改正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6.10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一般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6.11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未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3-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处16-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两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3 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超过限制数量不足5%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超过限制数量5%以上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超过限制数量10%以上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4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轻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说明不全面;2.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全部告知承运人的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未说明的;2.未对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的;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处6-7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做虚假说明的;2.在外包装上设置的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7-8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的 处8-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5 利用内河及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3-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污染 没收违法所得,处16-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6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轻微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运输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2-1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4-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6-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或者造成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8-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7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事故 处3000-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6000-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的罚款
6.18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两次以下 处300元罚款
一般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两次以上 处400元罚款
较重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 处500元罚款
6.19 违反船舶禁运、渡运规定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超员、超载不足20%;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未造成事故 处50—100元的罚款
较重 1.超员、超载20%—50%;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造成事故;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未造成事故;4.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行,未造成事故;5. 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破损、失效 处100—150元的罚款
严重 1.超员、超载50%—100%;2.渡船船员酒后驾驶船舶,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造成事故;4. 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行,造成事故;5. 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数量不足;6.乘客与大牲畜混载 处150—2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超员、超载超过100%;2.无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船舶;3.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4.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强行航行,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5. 渡船未配备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6.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未离开车辆;渡运时,车内留有人员;渡船渡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处200—300元的罚款
6.20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严重 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6.21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6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6.22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海务、机务两种专职管理人员中有一种未满足配备要求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海务、机务两种专职管理人员均未满足配备要求 处2-3万元的罚款
6.23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轻微 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7万元的罚款
一般 超过2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11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10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5000载重吨的船舶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6.24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一般 违反其中1-3项规定 处0.2-0.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其中3-6项规定 处0.5-0.8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其中7项以上规定 处0.8-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所列各项规定的 处1-3万元的罚款
6.25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隐匿有关资料 处0.2-0.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处0.3-0.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处0.5-0.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瞒报、谎报有关情况造成事故的 处0.8-1万元的罚款
6.26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拒不改正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足2万元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收取的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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