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 |
临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确认表 填报单位:临江市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8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主要执法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临江市 交通运输局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建管公路路政、县内道路运政和治理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临江市临江大街103号 5223869 注:1.单位名称:应填写规范全称; 2.单位类别:应填写“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执法职责和权限:仅填写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职能职责内容,要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权力事项进行简要归纳,并明确执法事项权限范围; 4.主要执法依据:填写法律、法规以上的执法依据具体名称。 附件二 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临江市交通运输局 填 报 时 间 :2024年11 月18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 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是否公示 示例 临江市 交通运输局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1、依法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2、组织查处辖区内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已公示 注:1.委托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委托执法不能单纯依据《行政处罚法》,必须具备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且具有明确的表述。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事项一般是指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权限一般是指委托执法的区域、范围、种类、幅度等。 3.委托期限:原则上委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续,应于到期前1个月内,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示情况;先暂时填写已公示,待公示本表格时一并公示委托协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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