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20-07-31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教育局 |
临江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临江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第一项: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第三项:校车使用许可 第四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第五项:军人、人民警察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 第六项: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第七项:中等职业学校转学办理 第八项: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销办理 第九项:中等职业学校休学办理 第十项:中等职业学校退学办理 第十一项:中等职业学校留级办理 第十二项: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办理 第十三项:普通高中学校转学办理 第十四项:普通高中学校学籍注销 第十五项:普通高中学校休学、复学办理 第十六项: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第十七项: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第十八项:中小学生转学、入学审核 第十九项:中小学招生、入学审核 第二十项:小学、初中毕业证,学历证明验印 第一项 审批项目:教师资格认定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或持有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3.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7)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4.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社会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5.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申请任教学科时须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按照《考试方案(试行)》规定,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发放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7.现场确认所需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板)。吉林省户籍社会人员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户籍社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注: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育部系统数据对比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对比不成功的,出具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部系统数据对比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对比不成功的,出具原件。 (7)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学籍信息比对不成功的,提供学信网上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省教育厅为港澳台居民申请无犯罪证明提供函件便利。 (10)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直接申请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任教学科,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和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8.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承办科室:市教育局法规科 11.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9570 第二项 审批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及缓学或休学申请表到(拟)就读学校审核并填写缓学或休学申请表。 (2)材料齐全、符合缓学或休学要求的学校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附上以上申请证明材料到(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局复审备案:由教育局出具免于或缓于入学证明、休学证明。 3.所需申报材料: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出院证明书 (2)缓学或休学申请 (3)缓学或休学申请表 (4)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市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7 第三项 设立项目:校车使用许可 1.审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办理流程: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初审、受理。 (2)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将审核材料分别送达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3)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所需申报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校车标牌申办审批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学校还应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租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校车,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0)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市教育局安全管理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7 第四项 设立项目: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2)学籍基本信息表. (3) 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归国华侨证、侨眷证。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五项 设立项目:军人、人民警察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出生证明。 (2)学籍基本信息表 (3) 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六项 设立项目: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1.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第一点指出:在教育方面,设立专门的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出生证明。 (2)学籍基本信息表 (3) 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身份证。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七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转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转出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转出和转入信息。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职成科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学校提交的转出转入信息。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转学申请书; (2)学校提供转学申请表。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八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销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退学申请书; (2)学校提供转学申请表。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九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休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休学信息。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职成科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休学申请书; (2)学校提供休学申请表; (3)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十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退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退学信息。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职成科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退学申请书; (2)学校提供退学申请表。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十一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留级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留级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留级信息。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职成科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留级申请书; (2)学校提供留级申请表。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十二项 设立项目: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吉教职成〔2011〕27号吉教职成第四章 2.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和监护人一般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复学信息。 2.报教育局职成科同意、加盖公章并备案,职成科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复学申请书; (2)学校提供复学申请表;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职成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6 第十三项 设立项目:普通高中学校转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3)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务工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十四项 设立项目:普通高中学校学籍注销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退学申请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十五项 设立项目:普通高中学校休学、复学办理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退学申请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3)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和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十六项 设立项目: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3)所在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习证明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十七项 设立项目: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1.设立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2.办理流程: (1)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收回损坏证书,提出补证书面申请。 (2)对申请人档案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3.所需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法规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25537 第十八项 设立项目:中小学生转学、入学审核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3)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务工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十九项 设立项目:中小学招生、入学审核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2)房照、购房公证书、购房协议 (3) 购房缴款凭证、银行贷款证明 (4)房产预售登记表、房产所有权登记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票据。 (5) 水电费票据、取暖有线电视费票据等居住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第二十项 设立项目:小学、初中毕业证,学历证明验印 1.设立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51条 2.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基础教育科受理、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缺材料、内容) (3)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可一次性办结 3.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 (2)包含学生信息的户口簿 (3)所在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习证明。 4.承诺时限: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办科室:教育局教育科 7.监督举报电话:0439-521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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