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发布时间:2026-03-24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人:临江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人:临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种子、化肥、农药、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农机、农产品质量、渔政渔港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与受委托人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相关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要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委托人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相关责任。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有效。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
初审:万雅彤 复审:杨承玉 终审:郭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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