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临江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江市站前路7号
受委托单位: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临江市站前路7号
为进一步有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临江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受委托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对外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一般违法案件以临江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依法进行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时,工作人员必须出示吉林省行政执法证(或吉林省劳动监察证),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规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越权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理有关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举报,案件移送;
10.配合委托单位承担办理因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事项。
四、委托期限
2025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9日。本委托书从双方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