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发布时间:2021-06-28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罚字〔2021〕 6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经营者:杨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20681MA14URGX1L 住所(住址): 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甸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20681198806060896 联系电话: 1884393112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村五社 2021年5月7日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秦先生举报,称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在其运营的抖音号“杨大头”的抖音商城中销售有一款宣传生产厂家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的椴树蜂蜜与实际生产厂家不符。经查,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经营者杨涛提供的产品代加工合同、代理加工厂家经营手续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材料表明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抖音商城中销售的椴树蜂蜜为委托吉林黑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在产品运营初期,当事人自行制作了一款产品包装标签,标签上显示生产厂家为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在后续产品正式销售后,实际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厂名厂址更正为受委托方相关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椴树蜂蜜情况属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 4.杨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基本情况; 5.抖音商城后台数据截图一份,证明产品销量、售价 6.商城上传产品图片一份,证明产品标签厂名厂址印制情况; 7.产品包装照片一份,证明实际销售产品标签印制情况; 8.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9.代加工合同一份,证明产品代生产情况; 10.检验报告(编号:A2200434423101001C)一份,证明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5月8日送达,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经营者:杨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下或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临江市六道沟镇美味山庄(经营者:杨涛)伪造商品厂名厂址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440元,并处罚款30,880元,合计罚没款46,320元依法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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