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1-12-23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罚字〔2021〕8号 当事人: 临江市妈咪宝贝孕婴店(经营者:徐喜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20681600112282 住所(住址):临江市解放街3委17组(临江商场东侧第37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喜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20604197212091487 联系电话:1303938434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四五委三十一组 2021年5月19日,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沈波、李晓晨陪同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级工程师高微微、助理工程师张楠到临江市妈咪宝贝孕婴店进行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属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4.徐喜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基本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6.相关产品照片,证明化妆品限制使用日期情况; 7.相关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化妆品进货价格、数量等。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8月6日送达,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临江市妈咪宝贝孕婴店(经营者:徐喜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一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一)从轻行政处罚: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临江市妈咪宝贝孕婴店(经营者:徐喜叶)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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