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发布时间:2021-08-30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罚字〔2021〕 2 号 当事人:临江市千合商店(经营者:王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20681MA169D6A94 住所(住址): 临江市工农街-020103(第三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20681198809182311 联系电话: 138439996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九委六十五组 2020年12月13日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临江市花山镇欧翔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厂家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的“海莹牌”加碘腌渍盐“该样品所测指标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查,临江市共有三家商店经营销售该批次加碘腌制盐,通过检查三家商店提供的进货手续发现,上述加碘腌渍盐临江市地区销售、配送为临江市千合商店。临江市千合商店没有食盐定点批发相关手续。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三份,证明销售“海莹牌”加碘腌渍盐情况属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 4.王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基本情况; 5.送货单复印件三份,证明销售时间、数量和价格; 6.检验报告((2020检)字第128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莹牌”加碘腌渍盐不符合标准; 7.临江市食品安全抽样单,证明抽样情况。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8月20日送达,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临江市千合商店(经营者:王鹏)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及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临江市千合商店(经营者:王鹏)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及无定点批发许可批发食品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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