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10-21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罚字〔2022〕 16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临江市嘉艺美术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20681L65529274A 生产(经营)地址: 临江市江畔公寓小区2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亚正 性别: 男 年龄: 76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20604194608110273 联系电话: 13894082197 其他联系方式: 13294395987 住所地: 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十委八十二组 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亚正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 经查,临江市嘉艺美术工作室于2012年10月17日注册登记,在临江市江畔公寓小区2栋1单元101室开展经营活动至今,由于经营者忙于家中事务忘记于2022年1月至6月期间报送2021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通过吉林省工商大数据系统查询得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情况属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按时参加企业年报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王亚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基本情况; 5.吉林省工商大数据网站截图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情况属实。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2022】16号告知书于2022年10月10日送达,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规模较小,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立即进行了补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中心支行(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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