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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1-01-13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白山市委和临江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 

  (四)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消费争议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根据上级部署,协助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协助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消费警示工作,组织查处流通中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二)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管理、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规划。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划。落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并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白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民营经济指导工作。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指导全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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