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临江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卫生健康局>事前公示 返回首页
临江市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卫健局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二现场监督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人员、时间、地点、场景、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等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办案部门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逐日逐案存储,按年度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调阅、复制其他执法人员或科室采集的执法记录资料,应当经采集资料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因工作需要向其他部门提供现场执法摄录资料的,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