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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5-04-24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部门 项数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首次违法,且能当场整改按规定悬挂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首次违法,且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期限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3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4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5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为。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6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违法,且承诺能够在2日内完成整改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7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能当场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8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9 未在经营场所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0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1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首次违法,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2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首次违法,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3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已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未在网站首页上标明的,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4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初次实施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未对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并在行政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5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初次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后,未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在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后,能够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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