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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14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住建局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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