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1 信息来源:临江市软环境办公室
为建立规范的新闻发布渠道,统一宣传口径,扩大宣传效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人民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工作,推动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闻发言人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院党组制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重大新闻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新闻。新闻发布会以通报情况、宣传政策、解疑释惑、说明立场等为主,并可以就新闻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了解掌握重要决策,参加突发事件处置,提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意见。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
新闻发布会内容主要包括:(一)检察机关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二)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四)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有关情况;(五)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六)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七)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八)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九)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新闻发布会内容必须导向正确,真实准确,观点鲜明,同时符合检察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院三楼视频会议室。根据实际情况如遇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或延期举行。
除召开新闻发布会外,也可采取发布新闻通稿,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声明,在临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新闻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新闻发布会组织
院党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根据院党组工作重点和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情况,提出新闻发布会议题建议,拟定方案,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新闻发布会主题制定后,需报请市委宣传部,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召开。
重大突发性事件、热点问题、敏感话题的新闻发布口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根据发布内容,邀请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发布新闻稿,回答媒体记者提问。发布内容属于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院领导出席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要贯彻节俭精神,规模适当,讲求实效。
五、新闻发布会相关配合机制
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信息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处理突发事件中,协助做好职能配合。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筹备新闻发布会,准备新闻发布稿及相关材料,拟定新闻宣传计划和对外新闻宣传口径,邀请、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协调对媒体采写的新闻宣传稿件送审把关,对新闻发布效果定期评估,组织新闻发布专门培训等。
舆情专员负责新闻发布会前后涉检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分析研判、协调管控,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处置预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等。
相关部门对新闻发布的内容进行重点宣传报道,深入解读,扩大社会影响力。
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相关新闻素材和背景资料的提供、宣传口径的研拟,并参与宣传方案谋划、提出具体舆情处置意见等。
六、新闻发布工作纪律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如需对外发布,须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新闻媒体的日常采访由宣传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接待,视情协调采访有关部门或领导。未经院党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本院、本部门和公职名义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或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新闻发布会一般不邀请境外媒体。境外媒体要求参加新闻发布会或要求日常采访,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