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江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1 信息来源:临江市软环境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及监管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录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将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和实施联合惩戒制度。
第三条 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我市“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信用信息栏目,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第四条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条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第十条 供应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作出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中标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作出警告、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供应商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4)违反条例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7)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作出警告、罚款和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数字福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第十四条 规范信用分类和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的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政府采购信用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