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编号2025033号
2025年4月10日,李金有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我机构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以及临江市人民法院(2024)吉06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等申请资料,请求注销毛衍娥于2019年1月13日取得的吉2019临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
2025年4月14日,我机构向毛衍娥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拟注销吉2019临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告知毛衍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4月16日,毛衍娥向我机构提交《申辩书》,陈述了申辩意见,提出了听证申请。
2025年4月21日,我机构向毛衍娥和李金有送达了《临江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听证通知书》,提前7天通知了听证的事由、依据、时间、地点、听证员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2025年4月28日,我机构在局八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毛衍娥参加了听证会,对李金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我机构的调查材料进行了质证。我机构充分听取了毛衍娥的意见。
听证会后,经我机构听证人员集体合议,认为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4)吉06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李金有的合同效力优于毛行娥的抵债合同效力,同时临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定2019年1月10日出具的《房屋信息确认单》存在错误,再结合李金有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认定吉2019临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李金有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更正登记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25年5月6日 我机构向毛衍娥送达本通知书,请毛衍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毛衍娥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临江市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注销登记。
因毛衍娥逾期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机构决定依法对吉2019临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簿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公告期内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李金有、刘润请夫妻办理不动产登记。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8日
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于2025年8月11日前邮寄或直接送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讯地址: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邮政编码:134600;联系电话:0439-6131330;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为准)。
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8日
初审:孟凡琪 复审:杜泉亦 终审:王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