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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人参酒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6-03-05责任编辑:赵利利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现将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8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临江市林依阁东北参茸特产(经营者:冷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综合分局于2025年12月18日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关于检验临江市林依阁东北参茸特产(经营者:冷平)销售的人参酒(植物类浸提露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编号:SYJSP2502247),载明:“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Q/JSYX0006S-2024《灵芝多宝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字〔2026〕1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箱(共36瓶)“皓天泽”人参酒。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初审:李婧    复审:许琦    终审:杜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