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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韭菜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6-04-08责任编辑:赵利利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现将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6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临江市临江商场永顺购物中心二部(经营者:杜秀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国综合分局于2026年2月6日接到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检验临江市临江商场永顺购物中心二部销售的韭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GG108007AGF6051809),报告载明“毒死蜱项目检测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批次韭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GG108007AGF6051809),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同批次不合格韭菜,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店内对该不合格韭菜进行了召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销售的韭菜是不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初审:李婧    复审:许琦    终审:杜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