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根据文件要求对临江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标准线、租赁补贴标准及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整。现将《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公众可以通过来信以及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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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临江市临江大街296号,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邮编:134600
附件:《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3日
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市城镇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须由户主申请并取得城镇常住户口居住两年以上,农村户口需提供失去原有土地证明;
(二)在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三)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25岁以上。
第三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第五条 租金及补贴
(一)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
1、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市区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2、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市区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3、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郊区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4、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元;
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区每月每平方米4元;
6、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郊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7、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无保户,三无人员家庭免收房租。
(二) 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低保家庭每月15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120元。
2、补贴比例: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计算。标准为:(1)最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2)低收入家庭(指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收入不足1370元)为2018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租金、租赁补贴及收入认定标准的调整
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基本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由社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报;政府机关干部中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申报。(二)初审:社区在收到申请后,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三)复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准,核准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及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不参与轮候,直接分配房源;申请人数较多的,实行摇号分配。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合格后在政府和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类摇号。其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优先摇号选房。
待配租房源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申请人员数量及比例和优先保障顺序进行配置。摇号后,按照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
第九条 入住及退出程序
(一) 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然后办理入住手续。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符合审核条件可继续签定合同。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因故不能退出的,按届时的市场价收取租金。既不退出又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相关词语及问题解释
1、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是指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计算,申请人已在我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2年以上(含2年)。
2、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598元。以后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认定:以军烈属证、优抚证明及民政部门的证明及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保障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