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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19-04-23责任编辑:刘入源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来信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ljsjsjcjk@163.com
  通信地址:临江市临江大街296号,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
  邮编:134600
   
   
   
  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价格管理、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
  (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
  (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
  (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九条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
  (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
  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侵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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