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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及社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1-30责任编辑:郝琳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政办发〔2017〕156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及社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及社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临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及社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7〕47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性,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结合《吉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监字〔201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及社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水制造等行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扩面征缴工作实际,摸清欠费底数,找准问题,理清思路,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具体方法,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欠费清收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协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社、财政、市监、地税、教育、住建、公安、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分级督导。将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实行逐级督导检查和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开展及时、保质、有效。 
  (四)依法稽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各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要按照本方案以及中介机构行业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保证稽核行为合法合规,就稽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委托方负责,做到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处理合法、结果合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维护城镇各类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全力推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缴费行为,杜绝企业恶意新增欠缴社会保险费,解决参保人员范围不全、缴费基数不实以及其他少报、漏报、瞒报行为,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切实提高保障能力,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期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履行账户查询、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程序。 
  (六)《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四、工作机制 
  社会保险专项行动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社会保险的市政府领导担任,人社、财政、市监、地税、教育、住建、公安、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社会保险专项行动方案领导小组机构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我市社会保险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指定具体负责部门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局。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和职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对用人单位信息全面摸底;人社部门依托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开展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会计事务所协同工作机制。市政府以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和监督,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要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性稽核,做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全覆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五、工作步骤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查、整理,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该用人单位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向违法用人单位下达《用人单位限期参保通知书》(详见附件1)。 
  (二)对送达《用人单位限期参保通知书》后逾期仍未参保的、有缴费能力或部分缴费能力逾期仍不缴纳的、少报或漏报缴费基数需要更正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稽核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送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提请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三)移交劳动监察后仍不参保的,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要求,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四)对于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划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助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后,审核被执行单位的信息,查明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是否可足额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重点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以及其他少报、瞒报、漏报行为,对以前年度稽核核增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纳入本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市社保局将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由市人社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要做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行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安排;各单位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自行制定执法标准,干扰联合执法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定期将惩戒信息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反馈。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或拒不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执行或媒体曝光。 
  (三)实行参保缴费能力确认。对于在同一缴费周期内能够发放工资、缴纳税收、缴纳医疗保险费三项之一的视为有缴费能力企业,作为重点清欠对象必须限时补缴,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以上三项均未兑现,且经核实确实存在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视为暂无能力缴费,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历史欠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发生困难,半数或以上职工停工、放假或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濒临破产的,视为无能力缴费企业,作为跟踪关注对象。 
  (四)实施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注册新公司、取得从业任职资格、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用人单位、参保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 
  (六)专项行动采取实地稽核方式进行,重点稽核2014至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问题,进行专项稽核。 
  (七)建立扩面征缴、欠费清收及基金稽核的长效机制。本方案不仅是我市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也是我市今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常抓不懈,确保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稳步发展。 
  附件:1.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缴费通知书(存根) 
  2.社会保险专项行动方案领导小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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