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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政府发布时间:2017-12-05责任编辑:刘入源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政办发〔2017160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江市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临江市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推进我市民办幼儿园依规办园、依法治教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白山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方案》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学龄前儿童,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于临江辖区内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和审批 

  (一)办园条件。 

  拟申办的城区民办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乡镇和农村民办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幼儿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幼儿园最好日照方位,同时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 

  (二)民办幼儿园审批权限。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拟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市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登记注册。 

  3.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幼儿园进行初查,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后,再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实地查勘。 

  4.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需上报白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最终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办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前置条件。 

  ——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符合日照标准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要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凭证》;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民办幼儿园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名称、选址详情、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包括占地面积、户外面积、建筑面积、设置班数、幼儿数)、招生对象与范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申办民办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4.申办者及园长、教职工资质证明(包括政审证明、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健康证、医师证、保育证、近期工作照等)。 

  5.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明确产权。 

  6.民办幼儿园园舍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的证明。租赁承包的园舍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三年,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要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居民小区内设置的幼儿园要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开办的证明。 

  7.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查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后,再向申办民办幼儿园前置条件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提出办园申请。 

  2.各职能部门审查资质。各职能部门到拟申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材料。举办者向教育部门审批机构提交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材料。 

  3.发放办学许可证。本《方案》中规定提交的各项材料齐全,经教育部门审批机构审核、实地勘察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园的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审批机构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4.登记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并报白山市教育局备案。 

  5.办理其他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及提交的申办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证件。(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和发放。) 

  6.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初审后,报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申办民办幼儿园收费许可及命名的条件。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食宿费标准,要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的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食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要上墙公示,如收费有变化,需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也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随意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等名称,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以《临江市xxx乡镇(街)xxx民办幼儿园》统一命名,要使用规范的汉字。 

  三、民办幼儿园的监管 

  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学前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要坚持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尤其是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和奖补;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相关单位职责。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实行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乡镇(街):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乡镇(街)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建民营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运营管理;要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列出整改清单及时上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 

  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摸底、登记和排查工作,并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情况及时上报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教育局:要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审批、年检和分类定级制度,加强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白山市教育局对已经通过分类定级的市级各类幼儿园每三年要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对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县(市、区)报备总数的10%。市教育局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动态监管工作,对办学条件不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的和有违反师德现象的幼儿园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拟办民办幼儿园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申办园所在地乡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限期整改的幼儿园进行相关指导,为整改后符合办学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已经依法取缔的幼儿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定期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联合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市综治办:负责督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工作,防止反弹。 

  市监察局:对因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措施和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联合教育和物价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市物价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核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施监管。物价局应联合教育局和财政局等部门认定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 

  市住建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加强民办幼儿园建筑安全管理,督促园舍的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园舍建筑,尤其是对拟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园舍建筑有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进行限期整改。制定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的布局,规划设置的民办幼儿园要满足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民办幼儿园田地规划,落实城镇居民区和新农村配套民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市公安局:负责民办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整治、净化民办幼儿园周边的治安环境。落实派出所的属地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幼儿人数100人以下或幼儿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下的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单》,要注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园舍责令停止使用。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保安力量,开展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在幼儿上学和放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查,并落实好护学岗制度。加强幼儿专用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黑车接送幼儿行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驾驶人和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幼儿园校车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校车标志接送幼儿的车辆从严从重处理。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达到高清无死角死面标准,储存时长必须30日以上(具体标准按照省公安厅下发的《重点单位视频监控作业重点部位明细及建设要求》标准进行建设)。并设立专兼职保安人员,建立保安制度,配备防护叉、橡胶警棍等必备的防护器具,强化门卫管理。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治安联合检查中,下达的消防和治安检查记录中不能存在隐患。  

  市消防大队: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工程,应到消防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消防大队与公安机关派出所依照管辖分工定期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的园舍消防安全制度、宣传、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园舍责令停止使用。 

  市交通局:对在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附近的幼儿园周边设立减速标志、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并对其进行督导、检查和维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的单位要进行实地查看,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做好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处罚,强化监管,为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提供保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民办幼儿园责令停止供餐,并限期整改。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做好在园师生健康状况、园内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检查,并由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幼儿入园前及在园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工作。 

  税务及相关收费部门: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个人申办的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民办幼儿园的用电、用水和供热等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费。 

  市民政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定期进行年度检查。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对幼儿园周边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要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审查新小区建设立项时是否有幼儿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政策。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 

  (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报白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录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 

  (四)实行民办幼儿园终止、变更报告制度。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和范围办学。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终止办学、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方案,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构核准。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实行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举办者在每年12月末前向审批机构提交年检报告,接受审查。年检不合格者由审批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合理分流在园幼儿,并发布公告。 

  (六)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园管理。若需异地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七)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向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幼儿园资质和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做出换发、缓发或终止的决定。 

  四、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规定要求,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体、智、德、美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要为幼儿创设良好的保教环境,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做到动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平台,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晨午检、室内通风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工作。 

  (三)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要保证幼儿适当的午睡时间。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冬季不低于1小时,其他季节不低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四)民办幼儿园要主动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及时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儿童卫生保健知识。举办者、管理者及在园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幼儿园要建立各项保教及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好检查记录。 

  (五)新入园的幼儿要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手册,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再次入园的幼儿要重新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六)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七)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不得在园内悬挂、摆放和张贴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在幼儿面前议论不文明的、与幼儿无关的话题。 

  (八)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做到房屋、场地、家具、教具、玩具及用具等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要有防触电、防砸伤、防烫(烧)伤、防摔伤等安全保障措施,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配齐有关部门要求的人员、消防器材和安全保卫器材,确保在园师生安全。 

  (九)民办幼儿园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寝室、食堂、厕所、活动室及各种用具要每日消毒一次,做到每生一巾一杯,每天及时清洗消毒,保证科学安全饮食和饮用水,不吃隔夜剩菜饭,餐具要每餐消毒,厨具要有防蝇设备,生熟分开,餐点留样需保留48小时。 

  五、其他事宜 

  (一)实行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追责制。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做好对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临江市教育局。 

    

  附件:1.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 

        2.民办幼儿园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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