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7〕31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对于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各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总体预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抓好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和重点部位的预案建设,抓住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的新苗头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目 录
1 总则... - 5 -
1.1 编制目的... - 5 -
1.2 编制依据... - 5 -
1.3 分类分级... - 5 -
1.4 适用范围... - 6 -
1.5 工作原则... - 6 -
1.6 应急预案体系... - 7 -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 8 -
2.1 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 8 -
2.2 办事机构及相关职责... - 8 -
2.3 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责... - 8 -
2.4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机构及相关职责... - 9 -
2.5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 9 -
3 预警预防机制... - 10 -
3.1 预测与预警... - 11 -
3.1.1 预测预警系统... - 11 -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 11 -
3.2 信息报告... - 12 -
4 应急响应... - 12 -
4.1 启动预案... - 12 -
4.2 应急响应基本条件... - 15 -
4.3 指挥与协调... - 15 -
4.4 紧急状态... - 15 -
4.5 应急结束... - 16 -
4.6 恢复与重建... - 16 -
4.6.1 善后处置... - 16 -
4.6.2 调查与评估... - 16 -
4.6.3 恢复重建... - 16 -
4.7 信息发布... - 17 -
5 应急保障... - 17 -
5.1 人力保障... - 17 -
5.2 财力保障... - 18 -
5.3 物资保障... - 18 -
5.4 基本生活保障... - 19 -
5.5 医疗卫生保障... - 19 -
5.6 交通运输保障... - 19 -
5.7 治安维护... - 19 -
5.8 人员防护... - 19 -
5.9 通信保障... - 20 -
5.10 公共设施... - 20 -
6 预案管理... - 20 -
6.1 预案演练... - 20 -
6.2 宣传和培训... - 20 -
6.3 责任与奖惩... - 21 -
6.4 预案制定、修订及实施... - 21 -
7 附件... - 21 -
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相关职责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街)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机构及相关职责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街)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1)市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基础设施工程,市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
(5)市农牧局:负责农机事故等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原因调查协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核应急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8)市卫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9)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抗洪抢险和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及渔业水上事故。
(11)市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2)市人社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场预测同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 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14)驻临部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报送工作。
(16)供电分公司、地方水电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17)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人民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18)市科技局:负责平时地震工作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发生地震灾难中的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9)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抢险、保通、管治、运输工具组织调配。
(20)市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事故、突发应急事件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2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为森林防火、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 预警预防机制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应及时向外交部或港澳办、台办、侨办报告,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应急响应
4.1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迅速启动本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临江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4.2 应急响应基本条件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街)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6 恢复与重建
4.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6.2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4.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7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由市政府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乡镇(街)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村和社区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商务粮食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市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5.10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公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预案制定、修订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吉林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大中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1个或多个市(州)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邻国邻省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2.发生在周边省区5.0级以上地震;3.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4.省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在2个以上市(州)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内发生,或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政府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的省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5.国内外大面积火场距我省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6.多市(州)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省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6.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因环境污染造成界河和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的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对2个以上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8.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对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境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省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街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事件;9.出现全省范围或跨市(州),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7.已出现跨市(州)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1.影响全省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影响全省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市(州)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1.大中城市、2个市(州)所在地城市或在一定区域内多个县(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2.在2个以上大中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在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4.在多个市(州)、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1.市(州)所在地城市(长春、吉林市除外)或相邻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2.在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在1个大中城市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6.袭击外国驻我省商务机构、国际组织驻我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或省内民用运输航空器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案件;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10.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国内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