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31号
临政办发〔2018〕3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府法发〔2016〕157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7〕1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裁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促进裁决机构依法履职尽责
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机关,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为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机构须以行政裁决机关名义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行政裁决机构负责接待审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文书送达、协调有关事宜等日常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行政裁决机构的审查工作。行政裁决机构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草拟行政裁决文书,形成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向行政裁决机关报告,由行政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由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书。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具体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二、明确裁决的范围及方式,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
(一)行政裁决的范围。
1.侵权纠纷的裁决;
2.补偿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4.权属纠纷的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的裁决;
6.专利强制许可的裁决;
7.民间纠纷的裁决。
七类行政裁决纠纷在工作实际中应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其中:
1.权属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争议和林权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行政裁决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包括林地所有权争议、林地使用权争议和林木所有权争议,由行政裁决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2.征地补偿纠纷。包括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和土地补偿安置行为争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的争议;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争议;确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争议等,由行政裁决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行为争议包括对未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的争议;被征收土地具体面积核定的争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具体金额计算的争议;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事项的争议,由行政裁决机关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3.其他纠纷裁决。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四条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和有权机构申请处理。
三、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保证行政裁决程序合法
(一)申请。当事人认为七类特定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直接递交申请书。
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清单;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1-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裁决。
(二)立案。行政裁决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责成行政裁决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材料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三)通知。行政裁决机关立案后,行政裁决机构应该分别向行政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及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参加通知书,并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答辩。行政裁决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五)审查。行政裁决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裁决。行政裁决机关依据行政裁决机构出具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当告知诉权和复议权。
行政裁决文书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样本及系统文书样本制作。
行政裁决机关受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和文书送达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案情复杂的,应按照效率的原则,缩短裁决时间。
(七)执行。裁决书送达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行政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落实协调程序要求,有效解决土地补偿安置行政争议
(一)申请协调。土地权利人对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可向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协调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2.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二)协调程序。申请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协调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内容。申请人为企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市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45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出具书面协调意见。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协调过程;3.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4.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5.未达成协议的,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印章。
(三)裁决程序。协调不成或对协调意见不服的,依申请进入裁决程序。
五、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升行政裁决工作的水平
行政裁决工作是行政裁决机关的法定职责,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部门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开展;要依法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活动合法、公正,维护行政裁决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行政裁决机关和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行政裁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总结行政裁决方面的工作经验,牢固树立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务的工作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处理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全市行政裁决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