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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19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09-17责任编辑:政府办秘书科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政办发〔2018119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7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配合国家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建立上下联网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形成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人社、公安、财政、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统计、医疗保障、信访、组织、宣传、人武部等军地有关单位共享机制,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曾钒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双斌      市委常委、市人武部部长 

          杨莅春      市政府副市长 

          王喜成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员:杨晓欧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隋世和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长虹      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永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邹为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庆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德华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陈景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福庆      市统计局局长 

          徐熙友      市财政局局长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杨文荣      花山镇镇长 

                  苇沙河镇镇长 

                  闹枝镇镇长 

          迟进德      四道沟镇镇长 

                  桦树镇镇长 

          王艳喜      蚂蚁河乡乡长 

          马殿文      六道沟镇副镇长 

                  大栗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孔祥军      建国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宝国      新市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继忠      森工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建军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大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徐长虹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部门分工 

      民政、人社部门是信息采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搞好工作落实和社会救助、社保信息核对;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等信息核对;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舆论宣传; 

      人武部负责对全市现役军人及家属相关信息核对;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等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户籍信息情况核对; 

      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必要的经费保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住房等信息核对; 

      统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数据综合分析; 

      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医疗待遇等信息核对; 

      信访部门负责上访人员接访和了解诉求。 

      建立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微信交流群,将在群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部置各阶段工作任务,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为联络员,加入信息交流群,联络员与市民政局李鑫泽(手机:13180701119)或万春鹏(手机:13843906955)联系入群。 

  四、采集对象范围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间点为2018101日。信息采集对象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共十二类。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1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12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置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防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由民政局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10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在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五、采集信息时间安排、内容和要求 

  采集信息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采集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要在201811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为主,要在20193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20181115日前)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迅速部署信息采集工作。(920日前) 

  (二)工作准备。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发动、组建队伍、延伸培训等各项工作准备(930日前)。 

  (三)信息采集。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诉求等四类基础信息。采集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1115日前)。 

  1、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2、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包括前文所述的12类对象,具体有:⑴军队转业干部。⑵退役士兵。⑶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⑷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⑸复员军人⑹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⑺残疾军人。⑻伤残民兵民工。⑼烈士遗属。⑽因公牺牲军人遗属。⑾病故军人遗属。⑿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⑴至⑹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⑺至⑻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⑺“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⑺,则须与⑴至⑹项复选;⑻不可与⑴至⑹复选;⑼至⑿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⑴至⑻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3、基本生活状况信息。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4、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第二阶段(20193月底前) 

  主要是信息交叉比对,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第一阶段采集的数据进行筛查,由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与公安局、社保局、医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对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 

  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详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强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以“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为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乡镇(街)设集中采集站点。市民政局和人社局牵头,会同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统计、医疗保障、信访、组织、宣传、人武等军地有关部门实施,由乡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主动配合。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须统筹考虑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采取村、社区登记、乡镇(街)汇总、录入的集中采集方式。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各集中采集站点应抽出时间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各村、社区要在采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入户通知工作,统计好本村(社区)无法去集中采集站点的人员,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上门信息采集。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可由其家属代为登记,如信息不全,待本人返乡探亲时,补录缺失信息,也可返乡时联系采集人员到指定地点采集信息。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海报、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广场电子显示屏幕等媒体搞好宣传,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入户宣传,通知到每名信息采集对象,从而形成上下联动,覆盖全市的宣传声势,让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对于已经在优抚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直接在信息采集系统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优抚数据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对于证件不全或丢失人员,应到本人档案中查找退役军人登记表,查找不到退役军人登记表的,由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并通过公安、民政、人社、人武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不予采集。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对核查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市民政局、人社局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市公安、统计、人武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村(社区)申报。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 

  为减轻信息采集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确保信息采集的正确率,做到尽可能使用当前各部门已经采集并使用的数据,市政府专门采购了多功能信息采集仪(A型固定终端)、便携式数据核查仪(B型移动终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基本达到各采集站点保证一台便携式数据核查仪,市民政局和人社局各一台多功能信息采集仪和便携式数据核查仪,以应对信息采集工作的需要。设备采集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信息采集设备要符合技术标准,市民政局、人社局要取得授权并认证,以确保其顺利接入信息采集系统。市统计局要对民政局、人社局及各信息采集站点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 

  如因技术或申请授权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时投入使用而信息采集确已开始,可先手工采集,待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后统一录入。 

  手工采集。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如没有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采集对象个人免冠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 

  3、信息审核。由市民政局、人社局会同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医保局、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截止日期为2018101日(是指退役军人的退役时间及其他优抚对象获得优抚待遇时间),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跟踪问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化解问题及时的单位及个人视情给予相应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省纪委下发的《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严肃查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通知》进行追责。 

  七、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各类对象的《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役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乡镇(街)数据采集要求。各乡镇(街)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即采即报,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市信息采集平台。 

  (四)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在导入或录入市信息采集平台前,对乡镇(街)导入或录入的数据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得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数据定期更新。市民政局、人社局要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市民政局、人社局会同市人武部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最终做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 

  八、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X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指导,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安全管理培训。市民政局、人社局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穿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九、工作队伍保障 

  以现有市民政局、人社局从事优抚、安置、军转的业务人员为骨干,从乡镇(街)及民政局、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分别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村(社区)要全力配合。市民政局、人社局业务人员要联合组成工作指导分队,到各乡镇(街)采集站点进行直接面对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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