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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8〕28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2-13责任编辑:政府办秘书科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政发〔201828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81213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临江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大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白山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举措; 

  (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八)事关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 

  (八)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建议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养老、就业、住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策调整及实施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六)行政区划分的重要变更; 

  (十七)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可由市长、副市长直接提出,也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报市长、副市长研究同意后提出。对下一年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当年年底前汇总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市长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商定计划方案。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可以临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定,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形成议案或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议案或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前需报请市长审定。 

  第七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因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进行沟通协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事项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报告,可以委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市长审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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