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搜索:
您所在位置:首页>政府文件

《临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8-06责任编辑:政府办秘书科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临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当前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紧紧把握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契机,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能力。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全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精准扶贫任务,实现我市70个行政村(包括10个贫困村)村村通自来水,解决近5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目前,我市已建成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97个,实际供水量2万立方米/天。但由于我市地理环境特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多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普遍存在建后管护薄弱,建后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量和水质保障、长效运行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办法》从运行管理、水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着力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和内容 

  《办法》包括管理体制、安全保障、运行保障、供水管理、政策保障、应急保障、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发改、财政、卫计、环保、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运行管理负总责,工程所在地行政村负责管理、维护。 

  (二)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 

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办法》规定,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 

  《办法》规定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即供水单位)。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五)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和用水管理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六)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 

  《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设施保护范围的禁止事项。 

  (七)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供水单位所收的水费中提取;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在用地、税收、用电方面的保障或者优惠,《办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八)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