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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7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2-24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临江市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转让价格 

  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四、税费缴纳 

  出售的廉租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免收所涉及的不动产权登记费用。契税、营业税按税务部门登计收取,房屋维修基金依据《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规定,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收取。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合同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全部产权。上市交易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六、资金管理 

  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综〔2013〕504号)的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七、售后管理 

  (一)出售的廉租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申购人应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将出资申购的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报享受住房保障。 

  八、其他问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5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国有产权部分实行政府产权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5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且未交政府产权房租的,待保障家庭补交政府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房租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临江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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