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8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畜禽养殖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对临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临江市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全面开展临江市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禁养区划定要符合整体规划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更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紧密结合临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系统谋划、做好衔接,统筹划定禁养区。同时,禁养区划定并非一劳永逸,要根据相关规划的调整及时更新完善。
二、基本原则
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 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2. 畜禽养殖业与旅游城镇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3.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5.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6.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7.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具体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规定,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四、调整后禁养区范围的确定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将原临江市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吉林原麝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吉林临江五道沟国家湿地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鸭绿江临江段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吉林瀑布群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吉林临江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Ⅱ类水体畜禽养殖禁养区取消。此外,《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弃临江市二道沟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意见》(吉环文〔2017〕126号)已将二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废弃,因此二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取消。
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包括:
1. 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全市共辖6个镇、1个乡、6个街道,建成区边界处向外扩展500米的范围作为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入禁养区面积为52.95km2。
2. 吉林白山原麝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吉林白山原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即为禁养区范围。由于吉林白山原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有一部分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因此本次划分将位于临江市范围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划分临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入禁养区总面积为50.49km2。
3. 青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青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陆域范围边界即为禁养区范围,划入禁养区总面积为31.5km2。
4. 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临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临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陆域范围边界即为禁养区范围,划入禁养区总面积为1.86km2。
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调查及关闭搬迁
(一)禁养区养殖现状调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配合,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的调查复核工作,对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逐户核实,把各畜禽养殖场名称、类别、法人、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所在地、经营许可证、环保手续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备案,确定需要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名单。
(二)关闭搬迁时间。依法依规全面启动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按照畜禽禁养区划定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关闭搬迁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吉政办明电〔2008〕70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