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20〕5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及划分办法
(一)按减免政策实施需要,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类型划分。参保单位类型具体为:
1. 大型企业;
2. 中小微企业;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4. 事业单位;
5.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划定办法
1.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根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类型。(由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根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类型。(由市民政局负责)
3. 事业单位划定。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根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类型。(由市委编办负责)
4.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
(三)数据校对
由市社会保险局提供参保企业信息,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9”开头以及系统内未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单位类型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等信息),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负责提供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法人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市统计局和市社会保险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企业享受到这项惠民红利。
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市委编办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衔接配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为政策实施落实提供支持。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规范、及时、到位。
请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市统计局认真填写附件,并于2020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报送至市社会保险局(一楼)经办服务科。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