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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10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政府办发布时间:2020-12-01责任编辑:政府办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委第18次常委会、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根据《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临江市关于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2019—2020)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临江法委办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聘任、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和聘任应当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结合专业结构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四条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论证服务。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遵循个人自愿、单位(部门)择优遴选的原则,由各牵头单位组织推选并建立本系统专家库。 

  第六条  聘请专家库成员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认为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填写《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基本情况表》; 

  (三)由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的,转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拟办意见; 

  (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提出初审意见; 

  (六)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市政府颁发《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证书》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首批建立13个专家组,每个组由2至15名专家组成,由牵头单位负责各专家组日常工作。具体编组情况如下: 

  1. 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专家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2. 工业经济发展专家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 农业与农村发展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4. 城乡规划建设专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牵头; 

  5.财政审计专家组,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 

  6.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专家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7. 旅游事业发展专家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牵头; 

  8. 人才科技专家组,由市科技局牵头; 

  9. 文化、教育专家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教育局牵头; 

  10. 医疗卫生专家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 

  11. 安全生产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牵头; 

  12. 水利发展专家组,由市水利局牵头; 

  13. 法律专家组,由市司法局牵头。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常委会办公室、市老干部服务中心每组分别遴选1至3名具备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加入各组,组成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自动解聘。经专家库成员本人和市政府同意,可以续聘,并重新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遴选增补。增补成员与本届成员到期一并换届。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经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和决策机关同意,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三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或者累计3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及时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告知本人,同时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专家库成员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接受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邀请,为决策机关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其职能为: 

  (一)对我市发展建设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预测和研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各领域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或突发性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 

  (四)对我市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课题、工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提供可行性方案和科学依据; 

  (五)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或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方案起草单位需要某专家组成员参加咨询论证的,一般应当委托各专家组牵头单位抽取本组成员参加,也可以自行从该专家组中抽取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咨询论证工作需要时,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取要求专家库成员提交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参与咨询论证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中立履行专家职责; 

  (三)参加咨询论证会并发表意见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咨询论证意见并署名; 

  (四)对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义务; 

  (六)不得以临江市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专家组牵头单位为专家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策机关是指市政府、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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