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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11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政府办发布时间:2020-12-08责任编辑:政府办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江市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临江市财政局是代表本级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提供资产管理信息,对资产的购置、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出租和出借事业资产、报废和报损资产的审批。具体办理资产购置、转让、处置事宜,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入库,对全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编制完整的资产目录表,固定资产活页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实相符。   

  (二)负责办理资产购置、处置、资产划转、出租、出借、报废及报损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手续,向临江市财政局移交需处置、调剂的国有资产。   

  (三)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年终资产报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临江市财政局规定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和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条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临江市财政局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提出购置申请及填制购置资产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临江市财政局结合申请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处置申请,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采购申请,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不予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于收到之日起30日内入账,并报临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于3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临江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临江市财政局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配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土地、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资产,原则上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临江市财政局核准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临江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报废资产有残值的需变现残值,否则不予审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临江市财政局建立本级事业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按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形成报告,作为安排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临江市财政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市内各事业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第三十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必须向临江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八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事业单位要明确财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每一项国有资产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变动要办理资产责任变更手续,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责任人需报临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账外资产,包括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用的顶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必须及时清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登记入账,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通过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移交手续,单位财务机构凭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移交证书及造价相关资料入账。在竣工决算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二)事业单位通过其他财政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购置资产前应先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新增资产审批,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完成采购后,以实际价值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定价值,登记入账,并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编号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报临江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及时调账;单位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作为产权变动登记附件报临江市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分立、合并、清算的; 

  (四)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但前款第(一)项规定除外。 

    

  第十章 产权纠纷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临江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稽查制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实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五十一条 临江市财政局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临江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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