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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21〕8号 )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政府办发布时间:2021-06-11责任编辑:政府办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市直部门(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移民函〔202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人均600元标准,分配到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原迁移民补助和建设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扣除补助资金后,分配到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 

  2.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简称地方库区基金项目)指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948号)规定,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并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负总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预审查及项目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项目设计批复审批。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类建设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生产生活救助类。指特困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救助、原迁移民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选择及申报 

    

  第六条 项目通过规划选择、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七条 项目选择原则: 

  (一)规划项目选择。规划项目必须在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内选择,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支持范围,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为基础的原则。 

  (二)年度计划项目选择。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在批准的规划范围(除库区防护、维护类项目)内由移民村选择,充分听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特别是移民意见,并优先解决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以及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长远发展等问题项目选择结果需在项目所在移民村公示,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规划项目。根据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移民村选择规划项目,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由乡镇(街)报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二)年度计划项目。移民村选择年度计划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乡镇(街)报送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批复,并将年度计划项目群众意见材料、会议记录、照片和公示照片等材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对于不跨村,施工工艺较为简单,投资额度小的补助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施工实施方案。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由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其中,技术要求较低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做好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效益分析,要做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受益分配合理。 

  (三)技能培训、贫困移民生活补助类项目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 

  由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并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委托相应中介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水利局根据审查意见和资金情况予以批复。 

       

  第四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审批: 

  临江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市政府根据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数、移民意愿及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统筹编制,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编制、备案: 

  (一)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扶持计划。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后,根据批准的《规划》、项目前期审核情况和群众意见编制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绩效目标,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在30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原迁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直补资金发放计划要对原迁移民身份进行年检,死亡或农转非的移民(不含山东省)自下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山东省迁入移民自死亡或农转非的移民自下年1月1日起逐年补发三年直补资金。死亡或农转非结余的直补资金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统筹落实到项目计划中。 

  (二)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地方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后,根据批准的规划和项目批复,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和地方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确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经市水利局批复后,在30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制:补助资金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村委员会或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担任,技能培训、贫困移民生活补助、移民医疗保险类项目的法人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担任;中央基金项目、地方水库基金项目法人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担任。 

   (二)招标制:项目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开展招标活动,可依法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四)工程监理制:经招标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设施和桥梁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其他项目施工工艺较为简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开工报告制:项目实施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或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报开工申请。 

  第十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项目调整、变更: 

  (一)规划调整。经批准的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化的,由市政府向省水利厅上报规划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年度计划项目变更。年度计划备案后,应当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村委会根据群众意见选择项目,由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审核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提取,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七章  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与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水库基金及库区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补助资金项目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水利防洪项目要在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实体验收,经一个汛期后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及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 

  (一)项目档案资料验收。 

  1. 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批复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2. 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报告、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二)项目实体验收。 

  1.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项目实体验收时,按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2. 生产开发项目验收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 

  3. 技能培训类项目验收时,主要对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及培训成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项目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向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成果。 

  项目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法人是村民委员会的可由施工单位直接移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的,可由项目法人移交给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运行管理。 

  项目接收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加强移交后项目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对各移民村年度计划申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群众意见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江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发〔2013〕20号)同时废止。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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