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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22〕8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04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4 

 

临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基础上,坚持“五化”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集中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危房(楼)不住人,住人非危房(楼),牢牢守住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为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全市行政区域内居民自行建设的房屋,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特别是用作经营或出租、人员密集、三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同时,对城乡既有房屋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重点排查整治:一是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二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的房屋。三是宾馆(旅店)、民宿、饭店、学校、体育场馆、养老院、幼儿园、商贸市场、娱乐场所、疫情集中隔离点等人员密集的房屋。四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五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六是建设年代较早(特别是2000年以前),年久失修的房屋。七是农村、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两违”清查三项工作中排查出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危房未及时整治的房屋。八是林区、矿区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体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按照“社区(村屯)自查、街道(乡镇)复查、县(市、区)核查、市级抽查”的方式,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社区(村屯)自查。社区(村屯)组织产权人(使用人)对自建房进行全面自查;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人员对学校、旅馆、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场所、医疗场所、商贸市场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开展自查。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业主等方式对自建房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将可能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建立危险房屋档案。在国家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信息系统开通后,及时录入排查整治情况,确保自建房排查不漏一房一户。 

  2.街道(乡镇)复查。对社区(村屯)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街道(乡镇)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全面复查,各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自行组织开展复查。可采取聘请专家的工作模式,组织农村工匠或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对初步判断有安全隐患房屋进一步核验。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3.专班核查。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干部+专家”的方式,对街道(乡镇)和部门初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自建房进行核查。采取查阅建设资料、审批手续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核准自建房基本情况。 

  4.市级核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街道(乡镇)和部门初步排查的自建房排查整治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地进度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二)开展评估鉴定。对经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 

  (三)开展全面整治。各街道(乡镇)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计划,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分类进行处置。 

  1.建立台账。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台账,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一户一档”,制定“一户一策”,区分等级,分类整治,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2.管控整治。对台账内的自建房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采取管控措施。  

  3.工程整治。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可采取加固修缮、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4.依法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确需拆除的,由各街道(乡镇)上报市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依法拆除。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法律措施,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妥善安置。对危房中迁出的居民可采取投亲靠友、安置闲置公房等暂时安置措施,解决其住房问题。同时充分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解决居民住房安置。 

  (四)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既有房屋安全巡检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排查整治。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每半年、社区(村屯)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巡检。特别是汛期前或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时,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巡检,加强自然灾害房屋安全应急预警。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理。建立三级(县乡村)重点整治台账,形成管理闭环,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核查,督促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五)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制度,有效衔接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落实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执法责任,从源头加强房屋的闭环管理。 

  四、工作安排 

  同时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整治+常态化监管”,坚决在时限范围内查清扫净各类隐患,确保整改整治到位。 

  第一阶段:百日攻坚行动阶段(自启动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利用近一百天的时间,全面完成自建房隐患排查,同步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立即停止营业。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整治阶段(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将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既有房屋整治完毕,消除存量危房。 

  第三阶段:常态化监管排查阶段(2023年以后)。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开展房屋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到位一起,全力遏制增量危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乡抓落实”的要求,成立市委书记、市长挂帅的市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等工作。各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县级包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包社区(村屯)、社区(村屯)包户的“三级包保”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面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强化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负责指导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违法违规自建房治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建立街道(乡镇)房屋管理机构;市委宣传部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特色小镇和合村并居统建房屋的安全排查整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基层安全管理体系;自然资源负责指导群众依法依规用地,负责指导违法房屋确认,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农业农村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农资店、农业生产配套相关设施用房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负责指导做好餐饮饭店、超市、理发店、商店、农贸市场、生产加工厂等生产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民族宗教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宾馆、洗浴等旅馆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民政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强化法治保障,负责指导做好敬老院、农村养老大院等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文化室、图书馆、阅览室、礼堂、游客中心、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民宿、乡镇综合文化站、乡村博物馆、娱乐场所、网吧、KTV等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卫生健康负责指导医疗场所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私人诊所、卫生所等医疗卫生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林业负责指导林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指导供销社、大型商业综合体等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政府机关单位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商务负责指导行管企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司法负责在危险房屋整治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撑。 

  (三)细化实施方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聚焦重点、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制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强化管理监督。建立“乡(镇)街核查、市级抽查”的监督机制,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指导服务。住建部门要成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团队,加强专业技术指导。聘请技术专家从排查摸底、数据填报、工作标准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动员专业机构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深入一线调研指导,现场解答工作中难点问题。按照“五化”工作法,制定自建房排查整治模板、排查整治手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销号处理。 

  (六)强化政策宣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关注舆情,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通报停用、拆除等典型案例,强化以案促改,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各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市级举报电话04395223170。 

  (七)强化调度统计。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防止误报、漏报。自20227月起,每月15日前,各街道(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完成时限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执行。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进行调整,参照省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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