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报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村庄规划的报批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 规划报批
第六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家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意见。
第八条 审查通过后的村庄规划,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审批,并将方案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示及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村庄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布。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庄规划成果汇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村庄规划修改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原审批机关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报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