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临江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24〕1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开展好我市第四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文物保护方针的重要举措。文物保护正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对我市已有文物资源进行清查核对,对新发现的文物资源进行确认和规范。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家底,提升文物保护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深入研究阐释文物价值,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此次普查是对已公布、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一)对三普数据清查核对。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逐处明确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对所有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和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全面系统实地调查。一是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我市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文物资源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清单,二是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加大新发现文物调查力度,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完善文物认定登记公布。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开展认定,及时履行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四)汇总普查成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部署要求,按时填报、整理普查工作各项数据成果,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三、普查步骤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开展普查准备;第二阶段从2024年5月到2025年5月,实地开展文物调查;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到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临江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审定普查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普查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加强经费管理。
(三)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普查总体部署,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送至市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
(四)加强质量控制。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信息采集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程序加强质量控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普查过程中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