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牌匾安全设置的通告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临江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临江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秩序,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临江市实际,现将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以发布户外广告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或者在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牌栏、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霓虹灯、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投影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施上设置、绘制、悬挂、粘贴广告的行为。牌匾是指设置在单位、店铺门楣上方或一侧的名称牌。
三、街路两侧的单位、店铺悬挂牌匾,实行一店一匾制。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有关安全的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构)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构)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二)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建筑外墙广告牌设置后应重新计算防火间距,其防火间距应从广告牌外沿起算。
(三)在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一侧三层以上不得设置建筑外墙广告牌;若必须设置时,不得跨楼层设置,且不得遮挡外窗。非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一侧的外墙设置的广告牌必须在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留有两个以上的消防救援门,每个救援口的面积不应小于1米,其净宽不应少于0.8米,净空不应小于1米,救援口下沿距室内平面不宜大于1.2米;如果灭火救援口设置在设有外层广告或装饰幕墙和内层建筑主体外墙两层墙体的部位时,其进入室内前应设置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与室内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广告牌的设置不得跨越楼层及防火分区。若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当按防火分区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五)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疏散楼梯及前室自然采光通风窗、公众聚集场所排烟窗,在各楼梯、前室外窗正面及周边1.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牌;平行于建筑外墙的建筑外墙广告牌不得遮挡原有的窗户;禁止在带状连续窗的建筑外墙面设置垂直于建筑外墙的建筑外墙广告牌。
(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应当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办理设施施工手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安全的要求。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八)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者底层门楣的上方,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当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五、经备案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等,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要求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色彩和数量(一店一牌)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同一道路、同一街区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整体相对统一,与临江风格相符。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改造、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进行公示,并录入信用系统网站。
临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临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