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
一、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行政内容及方式
检查内容: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上级以及同级单位检查文件
《白山市气象部门2025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白山气法发〔2025〕1号)、《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