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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程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涉企行政检查发布时间:2025-07-14责任编辑:张萍萍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检查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司明电〔2025〕35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吉政办发〔2025〕3号)、《关于深化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吉营商环境联〔202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各类涉企行政检查活动,涵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类型。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主体法定原则,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禁止外包给中介机构等不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坚持分级分类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

  坚持非必要不打扰原则,优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减少入企现场检查频次。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项目等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和下级部门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开展指导监督。

  第五条(协助原则)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异地协助机制,不得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第六条(协助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发起行政检查异地协助:

  (一)需核查异地注册企业资质或项目信息的;

  (二)需联合对跨区域工程开展质量安全评估的;

  (三)需异地送达或执行法律文书的;

  (四)其他确需异地协助的情形。

  第七条(协助分工)案件管辖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发起协助请求,提出协助时限要求。

  被请求方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材料核查、证据保全、文书送达等协助。

  第八条(检查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检查、检查对象不确定的日常巡查等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抽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4月1日前录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4月1日后,可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临时检查,同时将临时计划录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

  第十条(联合检查)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的,应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除特殊情况外,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不再单独实施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能够实施跨业务联合检查的事项,由牵头行政执法机构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除特殊情况外,实施跨业务联合检查的事项不再单独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报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行政检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行政检查审批表》送本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年度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报备)实施行政检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任务来源、性质,通过“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进行报备。属于重点监管领域的,以重点监管方式备案;非重点监管领域的一般事项,且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以日常巡查方式备案;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方式备案的,应有投诉举报工单和转办交办文件等凭证。

  第十三条(人员要求)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禁止未取得执法资格的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亮码核验)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对象“亮码”进行核验。检查现场因网络信号不佳、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对象住所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现场核验的,应如实备注无法核验原因。行政检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未“亮码”核验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五条(告知权利、检查记录)行政检查人员应向检查对象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回避申请权、陈述申辩权及救济途径,制作《询问笔录》,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结果填报)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得出检查结论的,应第一时间在“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填报检查结果;需要抽样检测的,应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填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结果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及其他线索,准确判定检查对象是否违法。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行政检查资料归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实施惩戒,依法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包容审慎原则,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不罚或者免罚。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检查对象对行政检查有异议的,可通过救济途径依法解决争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应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不得实施全覆盖、无差别式检查。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

  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频次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就同一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频次,不得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应被检查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年度检查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检查频次提出特殊要求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除有法定依据外,禁止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检查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依据、检查对象等要素。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如需增加、修改、删除的,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接诉即办制度。在发现违法违规检查行为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制止,综合运用责令改正、公开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定有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文书式样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