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临江办发〔2015〕80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临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临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提升服务功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8号)文件的指导意见及结合《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乡镇办理的决定》(临政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
2、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公开、公平、公正;
4、动态管理;
5、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后,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自行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制定、指导、监督、监察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对申请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3、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经市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3、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5、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7、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8、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9、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填写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会同社区(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村)公示15日,接受监督。
(四)审批。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取得低收入资格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登记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材料不齐全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及建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社保、公安、人社、住建、统计、物价、工信、税务、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同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临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