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临江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二)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附近50米范围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及附近200米范围内;
(四)高层建筑周边、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点。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附近;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大型百货商店(场)、大型超市、集市贸易中心、体育馆、游乐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九)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
(十)重要军事设施;
(十一)公园、绿化带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我市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从晚21:00至次日早7:0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受禁燃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高考期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等部门举报。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放相关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