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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5〕35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2-31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临江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临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每年确定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及自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转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负责拟定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低于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用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的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七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五)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具体办法,拟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监督检查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三)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管理。

  (四)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

  (五)收集、统计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对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经有关程序审签后,批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到政府采购计划和任务后,应及时与采购人衔接,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高效率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负责。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应请质检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变更终止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归集及划拨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临江市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和相关手续,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据实填报《临江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二)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要填写《临江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支付申请书》)。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如实开具发票,发票原件由采购单位入账。

  (三)采购办对采购单位提供的结算手续审核无误后,开具《临江市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根据此拨款入账通知单(第二联)通知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拨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根据此拨款入账通知单(第三联)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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