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培育白山市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扶持政策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白山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总体精神,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补助
试点期间,省里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补贴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对已享受国家或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适用此政策)。
1、补助内容:
(1)新建(改造)甩挂运输作业站场(选址在省内),主要包括:仓储设施、适合挂车作业的货物装卸平台;满足甩挂运输车辆摘挂和回转要求、可供车辆中转需要的作业场地及场区道路;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购置。
(2)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主要包括:甩挂运输车辆指挥调度系统、作业站场管理信息系统、运输组织与订单管理系统、甩挂运输车辆运行实时监控系统、甩挂运输车辆油耗监测系统等。
(3)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购置。
2、补助标准:
(1)新建或改造甩挂运输站场设施的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0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2)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项目投资不足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
(3)甩挂运输试点企业购置车辆时,按照牵引车3万元/辆、挂车1.5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
每个企业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申报的,视同一个企业)。
3、省交通运输厅用于试点项目评审、投资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的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0.5%的比例,从扶持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税费优惠政策
1、甩挂运输站场建设用地按70%作为仓储设施、30%作为综合配套设施的比例安排,综合配套项目用地价格按实际用途确定。
2、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甩挂运输试点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政策。
3、对于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对试点企业参加甩挂运输的挂车,鉴于其使用功能,不再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
2、省级试点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级试点项目。
3、省级试点企业优先进入省甩挂运输联盟及环渤海湾甩挂运输联盟,并享有联盟权利。
4、省运输管理局统一协调运营商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车辆免费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5、省有关部门、市(州)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向甩挂运输企业倾斜。
试点企业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试点项目承担企业总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具备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试点项目承担企业至少拥有甩挂运输作业牵引车10辆、挂车20辆,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通过试点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
2、甩挂运输企业拥有专业甩挂作业站场,能够满足汽车列车摘挂和回转要求、有必要的装卸设备和辅助设施。
3、甩挂运输企业的甩挂运输线路两端货源充足,货物流向较为固定;两端装卸、理货作业时间比运输时间长的运输;能够满足工商制造企业“零”库存要求,挂车可作为企业临时仓库使用。
4、试点项目承担企业注册地及申请补助的站场应在吉林省行政辖区内。
5、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展甩挂运输的,只要符合试点条件也可以联合申请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