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
2.《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
二、主要目的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主要内容
《临江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救助原则和各级工作职责;第二章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对临时救助对象及条件细化;第三章是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明确临时救助的基本标准;第四章受理材料,详细规定申请材料;第五章救助程序,详细规定了申请临时救助流程及特殊事件的办理;第六章救助方式,对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及转介服务做了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及各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条款;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解释部门及废止文件。
四、调整内容
相对2015年出台的《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本《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调整:
1.细化和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型。将临时救助具体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并规定两类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相关认定条件。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明确家庭必要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情况的认定标准。
2.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将临时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权限下放至乡镇(街)办理,并提前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街)直接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3.明确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本办法中新增加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条款,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加大了惩处力度,能够在工作中,对于骗取行为的惩处提供了依据,使工作更有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