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在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上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实施方案》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一)聚焦一个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二)增强三重保障。即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三)促进多方衔接。即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针对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方案》明确了哪些救助措施?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谁”。
《实施方案》将医疗救助对象细化为四类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即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3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界定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明确“救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明确“救多少”。
《实施方案》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了住院救助标准。
一类人员:
(1)起付标准:不设。
(2)救助比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
(3)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二类人员:
(1)起付标准:设定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
(2)救助比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70%。
(3)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三类人员:
(1)起付标准:设定年度起付标准为1500元。
(2)救助比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40%。
(3)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四类人员:
(1)起付标准:设定年度起付标准为4000元。
(2)救助比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30%。
(3)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救助待遇。
三、针对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实施方案》明确了哪些托底保障措施?
(一)实施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
在保住院基础上,医疗救助对门诊发生的费用也给予了制度安排:
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一类、二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800元。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按照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标准确定。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2.门诊特殊疾病救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为重性精神病、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管支架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门诊特殊疾病设定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特殊疾病救助待遇。
(二)实施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1.特殊疾病倾斜救助。一、二类人员中患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2.救助对象达到年度救助限额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一类、二类人员不设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给予倾斜救助比例50%,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倾斜救助待遇。三类、四类人员设倾斜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达到年度救助限额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倾斜救助比例40%,年度倾斜救助限额1万元。
3.对脱贫人口倾斜救助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托底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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