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依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山市为老人办实事清单的通知》规定,制定形成此办法。
二、政策目的
发放高龄津贴对于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以及促进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流程
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愿申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填写《临江市XX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审批表》《临江市XX周岁以上老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承诺书》《90周岁以上老年人情况入户调查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张,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补贴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含特困人员)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保障政策落实的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通过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定期回访、复审等方式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民社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发放与补发
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10日前,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表、本季度新增高龄老年人档案及本季度往来票据报送至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确认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生存状况后,按季度足额存入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存入本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账户。超期申请的,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且符合条件当月进行补发(最高补发不超过1年)。
(五)变更与终止
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可以通过网上视频、记载时间或约定信息标记的照片等方式,了解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后10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四、政策意义
促进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国家老年人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可以推动老年人福利制度的整体发展,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五、政策宣传
社区(村)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媒体、张贴通知、发放宣传册、小区广播、电话联系、微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高龄补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等,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申请登记。
初审:纪鹏飞 复审:陈丽华 终审:武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