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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9-29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相关文件: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全市机构改革落实落地,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在责任主体和监管形式上有了新变化,政府部门职能整合优化、新兴业态监管责任不明确等,与现行责任制度不匹配。为高度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重塑重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着力解决一些领域消防安全责任衔接不畅、缺席缺位的现实问题,以优质的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市消防救援大队结合临江市情,在两轮征求全市各乡镇(街)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出台了《临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5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设置23条内容: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缘由和依据、履行《细则》的主体范围、消防工作原则及责任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工作督导、考评和帮扶机制。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全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26个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在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规定了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图纸审查等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明确了发改、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单位应相互协作,建立起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机制。

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全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严肃问责。

 

 

初审:王传昱    复审:代朋    终审:王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