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市花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临江市花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制度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镇村集体用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和《临江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政策目的
促进村级劳务用工流程规范化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环境保洁类(河道保洁、村庄环境卫生清扫等环境整治用工)、基础设施维护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村庄道路维护保养、固定资产设施维护以及水电等其他基础设施维护用工)、社会事务类(人口、经济、环境、水资源等普查调查;计划生育、垃圾分类、移风易俗等宣传、征地拆迁土地丈量等协助类以及其他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事务的用工)、应急事项处理类(森林防火巡查、救援、防台抗台巡查、抢修等应急处理;排涝、引水、灌水、应急疏浚、抢修等防汛抗旱、零星受灾点修复、清理等灾后自救以及其他防灾救灾等突发紧急事件用工)、其他类(其他村级组织劳务用工)。
(二)规范程序
花山镇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地用工的劳动性质、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综合制定各类村级劳务用工工价标准。工价标准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备案。花山镇内各村村级劳务用工工价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工价标准变动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花山镇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村级劳务用工人员库,实行公开招募、公开派工、公开给付等,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渠道公示用工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劳务用工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列入低收入农户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个人有意愿的,须纳入村级劳务用工人员库并予优先安排),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建库后,报乡镇审批,逐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应急事项处理类用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务用工人员库外安排用工。
规范劳务用工程序:需求申报、发布信息、筛选录用、签订协议。用工期间,花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考勤监督,完工后填报“劳务用工完工确认单”。
严格审核报账流程,劳务用工费原则上按日、周或月结报,如跨月度用工且属于单项完工完结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的,可跨月度结报。劳务用工支付须提供相关会议记录、派工单、考勤记录表、完工单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干部及派驻村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属村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劳务用工费形式列支。
公示监督,村级劳务用工费实行专项公开,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花山镇应加强对村级劳务用工费支出情况的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1、各村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作为清廉村居建设及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本制度,按照“因地制宜、从严控紧”的原则,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村级劳务用工管理细则,并报花山镇人民政府备案。
2、花山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村级劳务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花山镇持续加强村级“三资”监管,乡镇“三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把关,杜绝不合规的支出入账。
3、对在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劳务用工费不按规定考勤、结报、支付的,无正当理由工资超出合理价位的以及虚支冒领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移送市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四、政策意义
推行该制度能够优化发展环境,更能吸引外部投资和人才,为集体经济项目的开展创造可信赖的环境。同时,该制度保障了村民对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基层组织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初审:李京航 复审:李思萱 终审: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