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搜索:
您所在位置:首页>政府文件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2〕9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3-10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江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按照《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白山政办函﹝2021﹞11号)要求,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摒弃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思想,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 坍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聚焦房屋建筑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九种情形: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施工、设计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特别是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以及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违规住用情况;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要重点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用于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馆、时尚宾馆、养老院、医疗(康复)机构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二)建立基本信息台帐。通过摸底排查,全面建立既有、在建房屋建筑的信息台帐。一是建立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台帐。既有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人、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等。在建房屋信息包括: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二是建立房屋建筑审批信息台账。既有房屋信息包括: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在建房屋信息包括: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各有关台账用于存档备案、备查所用(下同)。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三)建立隐患问题整改台帐。重点对照排查九种情形,结合调查摸底工作,逐街逐栋逐户逐项目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不属于本行业监管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四)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尽快启动CIM平台和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在具备条件时有效归集房屋建筑全链条管理信息,对每栋建筑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 

  (五)建立健全治理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长效机制。要以此次全面排查与专项清查工作为契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深挖根源、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专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330日前)。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清查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此次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专班,专班人员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抽调,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阶段性全脱产模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 

  (二)全面清查阶段(20225月30日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主体责任,建立乡镇(街)、社区(村屯)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要充分发挥乡镇(街)社区(村屯)的基层堡垒作用和网格化管理方式,要组织调动各部门、全方位立体化的开展专项清查,条块结合,对清查范围内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清查。按照“一栋一档”原则,要逐一清查,逐一建档造册,全面建立既有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信息台账和隐患问题整改台账,摸清辖区内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对既有、在建房屋的隐患问题排查工作于20225月底前完成。 

  (三)整治巩固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对排查建立起来的隐患问题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对不属于本行业监管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深入分析清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需要市级、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出台政策,应及时上报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推动解决。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市专项清查领导小组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清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一)属地职责。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逐街逐栋逐户的摸底排查,如实填报既有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清查表(附件3-1、附件3-2),统一梳理汇总排查情况,填报安全专项清查汇总表(附件4-1)、房屋建筑专项清查基本情况表(附件5)和综合汇总表(附件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街)、社区填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专项清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系统自有产权和属于本行业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安全专项清查,公安、消防、卫健、教育、体育、文广旅、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等成员部门,对工厂、学校、养老和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商业综合体、文体场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专项排查,如实填报既有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安全专项清查表(附件3-2),统一梳理汇总填报安全专项汇总表(附件4-1)和综合汇总表(附件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直行业部门填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审批部门职责。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专项清查,如实填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表(附件3-3),统一梳理汇总排查情况,填报清查汇总表(附件4-2)、综合汇总表(附件6)。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特别是清查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对清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领导小组要组织与建设及运营审批有关的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牵头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市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级要求,定期梳理隐患问题和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对清查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成立安全鉴定指导工作专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初步判断,对需要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指导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清查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与《临江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相衔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查工作任务。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严格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提高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使用、经营活动的危害,动员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要加大房屋建筑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全民房屋建筑安全意识,共同抓好这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对于依法停工停用、没收、拆除的典型案件,加强媒体报道。 

  (四)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联合执法、成果共享的协作机制,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对涉及用地、立项、规划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保环环相扣、无缝对接、标本兼治,确保专项清查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清查工作推进有力、效果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重视不够、进度缓慢,排查不认真、不实,推诿扯皮的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六)加强工作成果报送。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的清查工作方案,于3月15日之前将确定的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单位人员信息报送市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从5月份开始,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两违清查工作统计表和工作开展情况经单位领导签盖章后,报送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附件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