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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涉企行政检查发布时间:2025-07-17责任编辑:张萍萍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序号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类型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1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分局 常规计划 对广告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常规计划 对标准、计量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各综合分局 常规计划 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监察科) 常规计划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各综合分局 常规计划 对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监督管理分局 常规计划 对价格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常规计划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常规计划 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综合分局 常规计划 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